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hngs713咨询:甲、乙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企业,企业成立后,与甲签订一合同,由甲提供一其专利技术供公司使用,而公司则向甲支付一定使用费用。后来,乙撤资,该企业变更为由甲一人出资的独资企业,那么此时,原企业与甲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此时的公司是否仍应向甲支付技术使用费用?(是否支付主要牵涉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甲乙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你的说法如果乙撤资,其是否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新的公司法甲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已经办理相关并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手续。根据专利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许可使用需在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手续。以上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hngs713咨询:甲、乙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企业,企业成立后,与甲签订一合同,由甲提供一其专利技术供公司使用,而公司则向甲支付一定使用费用。后来,乙撤资,该企业变更为由甲一人出资的独资企业,那么此时,原企业与甲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此时的公司是否仍应向甲支付技术使用费用?(是否支付主要牵涉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甲乙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你的说法如果乙撤资,其是否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新的公司法甲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已经办理相关并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手续。根据专利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许可使用需在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手续。以上条件如为否,可能会对后续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你的问题,如果双方已经就甲方拥有的国家专利技术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只要在许可期限内的即为有效,与公司股东变更无关,公司如继续使用,就应该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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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当合资企业一方撤资变为独资企业后,原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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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8
最后更新:2024年5月8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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