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政府基建项目融资担保模式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政府基建项目融资担保模式展开,由杨春宝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系统梳理了地方政府通过成立项目公司或开发公司进行基本建设和开发区融资的典型路径。文章重点介绍了实践中可行的多种担保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及其他合同权益质押。针对部分担保权利来源于政府是否违反政府不得提供担保规定的疑虑,杨律师指出,经全面设计与论证,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确保担保合法性。内容对政府融资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理解融资担保结构的合规边界与操作要点。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某地地方政府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融资提供相关担保事宜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向记者介绍了各地地方政府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一般模式,即由政府成立项目公司或者开发公司,并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其余建设资金则由项目公司向银行(一般是银团)贷款。贷款必然涉及融资担保,杨律师介绍了各种可行的担保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其他各种可行的合同权益质押等。对于这些担保方式中,有些权利的来源直接与政府相关,是否违反政府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定,杨律师认为,只要经过全面、仔细的设计、论证,完全可以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当然,相关的程序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基建项目融资中哪些担保方式可行?

在政府基建项目融资实践中,常见的可行担保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其他合同权益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适用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通常需要完成地价评估与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适用于建设过程中已形成实物资产的项目,需注意抵押物范围的确定与后续新增工程的衔接;土地收益权质押和特许经营权质押则属于权利质押,需确保该等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可评估性和特定性,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或备案。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项目公司对政府或第三方的应收账款,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此外,项目收益权、收费权等合同权益也可作为质押标的。选择担保方式时,应结合项目性质、资产状况及融资机构要求,综合设计担保结构,并确保各项担保权利的设立与实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履行必要的审批与登记程序,以保障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政府相关权利来源的担保是否违反禁止政府担保规定?

政府自身直接为融资提供保证担保通常受法律禁止,但政府基建项目中,项目公司以与政府相关的权利设定担保,并不必然违反规定。关键在于区分政府作为担保人与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收益来源方的角色。若项目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收费权或应收账款等权利,并以此设定抵押或质押,属于项目公司自身的财产权利处分,而非政府提供保证。杨春宝律师强调,只要经过全面、仔细的设计与论证,完全可保障该类担保的合法性。具体操作上需注意:一是权利来源必须合法有效,例如特许经营权应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收费权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二是担保物权的设立需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办理相应登记或交付手续;三是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的,应履行必要的审批、评估、公开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权利归属不清或未办理登记导致担保无效,因此建议提前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明确权利边界,并咨询专业律师设计担保方案,以防范法律风险。

政府融资项目担保结构设计应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政府融资项目担保结构设计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权利的有效性、程序合规性及可执行性三方面。第一,担保权利有效性风险:例如土地使用权抵押需取得合法权证且土地性质允许抵押;在建工程抵押需注意抵押物是否属于可抵押范围;权利质押则要求权利具有财产价值且可转让,若权利本身存在瑕疵,如特许经营权未依法授予、收益权未经政府确认,可能导致质押无效。第二,程序合规风险:政府项目往往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需遵守招投标、评估、审计、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影响担保效力。第三,执行风险:政府项目资产和权利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可能受限,例如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收益账户被监管等。为此,应在设计阶段结合项目实际选择合适担保方式,明确担保物范围及价值评估方法,确保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同时约定清晰的违约处置机制,设置风险预警与替代性措施。此外,需关注法律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担保结构,并借助专业法律意见进行合规性论证,防范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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