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仪器仪表公司系多年前由B公司剥离部分资产后与其员工共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注册资金(股本金)50万元,每100元为1股,共计5000股,其中法人投资2000股,职工个人集资3000股。公司成立后惨淡经营,勉强维持生计,从未分配过利润,B公司对于A公司也采取放任态度。后A公司部分职工离职,其出资也转让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A公司逐渐发展起来,B公司要求分配利润,A公司认为其并未实际出资而拒绝。
B公司因无法享有股东权益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其股权,A公司举证证明B公司的投资系验资报告不实,其投资在1个月后即抽回,因此认为B公司不拥有20万元股金,不享有股东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即B公司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投资法律关系。B公司为开办A公司已作了投资,A公司因此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至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已经成立,B公司作为A公司投资人的地位可予确认。B公司在A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回投资,其行为属侵犯独立法人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与本案的确认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当事人无诉请的事由不能一并审理裁判,因此A公司不能将分属两个法律关系的另一事由作为抗辩理由,A公司可另案起诉解决。
简评:A公司在本案中处境尴尬:一方面,法院判决确认了B公司的股权,A公司必须面对其随后可能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另一方面,法院虽然确认B公司抽回投资的行为属侵犯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但A公司很有可能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作为创业者,如果容忍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得吞下这样的苦果。(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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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抽回出资后还能否享有股东权益?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权益源于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取得的股东资格。但司法实践中,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后,投资关系即已确立,股东身份的认定不以出资实际持续到位为唯一条件。抽逃出资行为属于侵害公司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溯及既往地消灭。股东资格确认与出资瑕疵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前者决定股东身份有无,后者决定股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B公司虽在A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即抽回投资,法院仍确认其投资人地位。法院认为,A公司已依法登记成立,B公司开办投资行为已完成,投资关系成立,B公司股东身份可予确认。抽回投资行为被定性为侵犯A公司法人财产权,构成侵权,但该侵权责任不能反过来否定已经成立的股东资格。A公司拒绝分配利润的理由未被采纳,必须面对B公司作为股东提出的权益主张。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东若抽回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及时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注意中断诉讼时效。公司不能仅以对方抽回出资为由拒绝其股东权利,否则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可能败诉。对于创业者而言,应当杜绝抽逃出资行为,否则既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又可能在股东权益争议中陷入被动,形成双重法律风险。
确认股东资格与追究抽逃出资能否一并审理?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确认之诉旨在明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侵权之诉是以对方侵害合法权益为基础请求赔偿或恢复原状。两类诉讼的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以及审理范围均不相同。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能就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不能主动将未诉请的争议并入同一案件处理。当事人欲主张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应当分别提起诉讼。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B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股权,属于确认之诉。A公司抗辩称B公司抽回投资,不应享有股东权益,法院认为该抗辩实际上提出了侵权法律关系的主张,与本案确认投资关系的诉讼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A公司无诉请的侵权事由不予审理,仅确认B公司股东资格。同时法院指出B公司抽回投资行为属侵权,A公司可另案起诉解决。这体现了程序法上诉讼请求与抗辩事由的严格区分。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在应诉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时,若以对方抽逃出资为由抗辩,难以达到否定股东身份的效果,正确的做法是另案提起抽逃出资返还之诉。在另案中,公司应提交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册等证据,证明资金被抽回的事实。同时注意,抽逃出资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公司应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两案并行处理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保护公司财产权益。
企业如何应对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抽回出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构成对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化为公司财产,股东无权任意取回。抽回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股东资格是否存续与是否承担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能因此单方剥夺其股东身份,只能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的A公司因B公司抽回投资,却未及时提起侵权之诉,而是在股权确认之诉中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结果法院未予合并处理。法院虽认定B公司抽回投资行为构成侵权,但A公司若另行起诉,很可能因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该案警示企业,发现抽逃出资迹象时不能消极等待,必须积极采取法律行动。B公司作为股东反而先起诉确认股权,使A公司陷入被动局面,利润分配请求也可能随之而来。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出资监管机制,定期核查股东出资流水与公司资本变动情况。发现抽回出资后,应在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可先发送书面催告函,通过催告行为使诉讼时效中断,再提起返还出资之诉。同时注意保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等关键证据。若股东之间就出资问题产生争议,公司可协调其他股东共同维权,必要时形成股东会决议,依法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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