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2.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2-4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
2-5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3-1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4-1 法律意见书
4-2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章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6-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鉴证报告
6-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5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6-6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
6-7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6-8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6-9发行人公司章程(限于电子文件)
6-10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6-1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
6-12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6-13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6-1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附件2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发行人申请报告
1-2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3 股东大会决议,或最近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的决议
1-4 发行申请如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说明
1-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6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
1-7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发行人最近二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最近三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准则》)等三个文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主要参照现行主板再融资规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结合新股发行改革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突出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信息披露特色。具体包括:
1、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坚持以合规性审核的监管方式,明确发行审核与投资价值判断的区别和界限,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体现信息披露的连续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可读性,强化投资风险揭示。
2、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本着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原则,强化对投资者决策有用信息和重要信息的披露;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3、针对创业板企业的特点,增加创业板自身特色信息的披露。为方便投资者深刻理解创业板公司的业务和产品,要求创业板公司突出披露其业务模式的独特性、创新性、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以及创业板在再融资发行条件方面的特殊性。
4、保持准则的主体框架与内容同主板基本一致,但对于不同证券品种的申请文件要求,则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针对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准则;但对于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申请文件的要求,归并为同一个《申请文件准则》,包含两个申请文件目录附件,有利于发行人、中介机构理解和掌握。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说明书准则》
《募集说明书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准则包括总则、募集说明书、附则3章83条,除不含“募集说明书摘要”一章外,其基本框架、体例与主板准则保持一致。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突出投资者重要决策信息的披露
强调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强化相关变动信息的披露,如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股本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披露要求,增加董监高及核心人员近三年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要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较为频繁,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
风险因素方面,增加因本次发行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披露。
为强化投资者回报,增加对股利分配政策是否重大变化以及近三年分红情况、分红政策、未分配利润的披露要求。
为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增加声明承诺的披露要求,如未来一年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集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扩展重要承诺履行和股份限售的披露范围,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增加对发行人董监高的要求。
增加披露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相应利害关系。
第二类,强化创业板特有、特色的信息披露
业务方面,增加披露创业板公司的业务模式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等内容。
技术方面,突出披露创业板公司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能力,如核心技术与专利和主业的对应关系及应用情况,研发费用及核心技术人员占比,研发成果等。
与创业板再融资条件一致,增加对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即被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及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解释。此项涉及发行条件的要求较主板相对宽松。
要求发行人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是否与披露情况一致。
第三类,强化对独立性的持续性信息披露
增加说明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以及首发招股书中及历次承诺的履行情况,与持续监管相衔接。
为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依据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预案准则》
《预案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总则、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附则4章27条,基本框架与主板一致。具体如下:
1、增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投资者分红回报、权益保护、摊薄填补措施等内容的披露要求。
2、由于创业板非公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与主板不同,更贴近市价,故不再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修改为“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3、对无需保荐承销的小额快速融资,仅要求由董事会出具“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而无需保荐机构出具该文件。
(三)关于《申请文件准则》
将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包括两个附件,其中配股、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适用附件1,非公发行股票适用附件2。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快速融资,增加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发行人启动融资时无需再召开股东大会;增加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项说明,以便受理时按相应程序处理;不再要求提供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降低融资成本。
2、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须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因此,申请文件准则增加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文件。
3、删除募集说明书摘要以及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表的文件要求,将“尽职调查报告”修改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增加监事和高管对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特此说明。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文件目录是最低要求吗?
是。准则规定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证监会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不适用材料可不必提供,但需书面说明。
申请文件受理后能否修改?
不能随意修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只能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原件无法提供时如何处理?
发行人不能提供原件时,应由发行人律师出具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保证与原件一致;原出文单位不存续的,由承继职权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发行人因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
发行人将募集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的,其内容应当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应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发行证券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xxxx.xxx)和公司网站(www.xxxx.xxx),并置备于本公司、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二)发行数量;
(三)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五)承销方式(如有);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说明书”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已经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
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本节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上市地;
(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五)发行费用;
(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载明主要发行条款、评级或担保情况。
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收款银行;
(八)资信评级机构;
(九)债券担保人。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
(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
(三)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及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各项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重大对外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不善或财务失控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比重较大等因素导致发行人盈利来源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存在的投资风险;
(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
(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
(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七)因发行新股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八)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担保、诉讼和仲裁等。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
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概要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上市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引致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列表披露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主要业务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最近一年该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上市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的规模及分布、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发行人从事多种业务和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的,关于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类的披露应前后一致,不得采用多种统计口径进行披露。
如果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应分行业披露相关信息。
发行人应结合其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或服务)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二)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
(五)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贸易磨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分别按主要产品、销售区域、销售模式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构成;
(二)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的流程图;
(三)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四)列表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各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如该等客户为发行人的关联人的,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对于销售客户存在同属相同的实际控制人情形的,则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五)报告期主要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各年度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对于供应商存在同属相同的实际控制人情形的,则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六)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七)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或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应概要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上市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进展程度,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及其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中分布情况等;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介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若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明确提示。
发行人应披露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费用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需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披露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若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应详细披露该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盈利情况等。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自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涉及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利润补偿承诺、减持意向或价格承诺、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包括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披露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和债券偿还情况以及各年度利息保障倍数、贷款偿还率、利息偿付率等财务指标和资信评级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简历、兼职情况、薪酬情况、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及最近三年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对管理层的激励情况。
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说明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说明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及历次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分类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
对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
对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利润的影响程度、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明确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如未作特别说明,本节信息应摘自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审计意见的类型;被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还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解释,并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是否有重大影响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所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披露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应包括: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利润表和模拟报表的编制基础。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即拟购买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或拟购买的资产在前一年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前一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还应披露假设前三年已完成购买并据此编制的前三年备考合并利润表、前一年末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等财务指标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除特别说明,上述财务指标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其他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证券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切合实际的预测,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
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其中预测数应分栏列示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盈利预测说明应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影响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的财务与非财务因素,并审慎披露未来变动趋势。为有助于理解分析过程和结论,发行人应提供分部信息。
发行人不应仅以引述方式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选择使用逐年比较、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等便于理解的形式对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上述情况进行分析。
发行人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但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有选择地进行增减。
财务状况分析一般应包括:
(一)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说明其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还应分析说明导致变化的主要因素;
(二)发行人应分析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以及利息保障倍数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融资情况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偿债能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应分析披露原因;
(三)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公司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影响公司的资产周转能力;
(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发行人对投资的监管方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
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
(一)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分别按产品(或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分析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应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依据所从事的主要业务、采用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竞争情况,分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三)发行人应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重点说明;
(四)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或主要原材料、燃料价格频繁变动且影响较大的,应对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五)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行业毛利率的数据及变动情况;最近三年及一期毛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用数据说明相关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投资收益及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
资本性支出分析一般应包括:
(一)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重大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如果资本性支出导致公司固定资产大规模增加或进行跨行业投资的,应当分析资本性支出对公司主要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披露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资本性支出计划涉及跨行业投资的,应说明其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存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应披露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变更影响数的处理方法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
发行人目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的,应说明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应结合其在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优势及困难,谨慎、客观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募集资金数额;
(二)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时间进度、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三)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年新增的产能、产量、销售区域,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或用于跨行业发展的,发行人应披露相关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较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项,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五)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
(一)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
(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内容。
第九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披露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列表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一致。
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作出承诺并披露的,列表披露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披露原因。
发行人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第十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或盈利预测已经本所审核),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估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承担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评级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评级机构加盖公章。
发行人应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有关人员的签名应使用楷体。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已披露的中期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审核报告;
(四)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六)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七)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准则》)等三个文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主要参照现行主板再融资规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结合新股发行改革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突出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信息披露特色。具体包括:
1、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坚持以合规性审核的监管方式,明确发行审核与投资价值判断的区别和界限,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体现信息披露的连续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可读性,强化投资风险揭示。
2、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本着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原则,强化对投资者决策有用信息和重要信息的披露;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3、针对创业板企业的特点,增加创业板自身特色信息的披露。为方便投资者深刻理解创业板公司的业务和产品,要求创业板公司突出披露其业务模式的独特性、创新性、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以及创业板在再融资发行条件方面的特殊性。
4、保持准则的主体框架与内容同主板基本一致,但对于不同证券品种的申请文件要求,则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针对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准则;但对于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申请文件的要求,归并为同一个《申请文件准则》,包含两个申请文件目录附件,有利于发行人、中介机构理解和掌握。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说明书准则》
《募集说明书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准则包括总则、募集说明书、附则3章83条,除不含“募集说明书摘要”一章外,其基本框架、体例与主板准则保持一致。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突出投资者重要决策信息的披露
强调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强化相关变动信息的披露,如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股本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披露要求,增加董监高及核心人员近三年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要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较为频繁,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
风险因素方面,增加因本次发行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披露。
为强化投资者回报,增加对股利分配政策是否重大变化以及近三年分红情况、分红政策、未分配利润的披露要求。
为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增加声明承诺的披露要求,如未来一年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集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扩展重要承诺履行和股份限售的披露范围,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增加对发行人董监高的要求。
增加披露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相应利害关系。
第二类,强化创业板特有、特色的信息披露
业务方面,增加披露创业板公司的业务模式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等内容。
技术方面,突出披露创业板公司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能力,如核心技术与专利和主业的对应关系及应用情况,研发费用及核心技术人员占比,研发成果等。
与创业板再融资条件一致,增加对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即被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及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解释。此项涉及发行条件的要求较主板相对宽松。
要求发行人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是否与披露情况一致。
第三类,强化对独立性的持续性信息披露
增加说明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以及首发招股书中及历次承诺的履行情况,与持续监管相衔接。
为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依据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预案准则》
《预案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总则、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附则4章27条,基本框架与主板一致。具体如下:
1、增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投资者分红回报、权益保护、摊薄填补措施等内容的披露要求。
2、由于创业板非公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与主板不同,更贴近市价,故不再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修改为“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3、对无需保荐承销的小额快速融资,仅要求由董事会出具“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而无需保荐机构出具该文件。
(三)关于《申请文件准则》
将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包括两个附件,其中配股、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适用附件1,非公发行股票适用附件2。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快速融资,增加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发行人启动融资时无需再召开股东大会;增加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项说明,以便受理时按相应程序处理;不再要求提供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降低融资成本。
2、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须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因此,申请文件准则增加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文件。
3、删除募集说明书摘要以及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表的文件要求,将“尽职调查报告”修改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增加监事和高管对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特此说明。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募集说明书应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发行人应注明引用的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风险因素的披露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审计意见的类型,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文件。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应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在发行结束之前不能公开披露。
第三条 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表述通俗易懂,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应相互结合;
(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四)涉及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的,应注明相关报表口径;
(五)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募集说明书概览的内容,应摘自募集说明书,并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已在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及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索引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为募集说明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六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明“×××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已经上市普通股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公开发行适用)。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还应注明:“本募集说明书仅供拟认购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得利用本募集说明书及申购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
第七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风险或重大事项,例如:
(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是否上市交易。如果上市交易的,其与公司普通股分属不同的股份类别,将以不同股份代码进行交易,存在交易不活跃或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如果不上市交易的,存在交易受限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条件、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三)是否设有回购或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
(四)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五)表决权限制与恢复的约定;
(六)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对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十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次优先股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次发行的,披露各次发行安排;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四)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五)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六)承销方式;
(七)发行费用概算。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和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时间安排,披露至上市交易或转让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日期(公开发行适用);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日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如有);
(五)上市交易或转让安排。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住所、联系电话、传真: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交易所;
(六)股票登记机构;
(七)收款银行;
(八)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九)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十)担保人(如有);
(十一)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机构。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股投资者、发行人及原股东、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相关风险因素,可以量化分析的,应披露具体影响程度。例如:
(一)本次优先股的投资风险
1. 股息不可累积,或者不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2. 不能足额派息的风险。发行人应列明可能导致实际股息率低于票面股息率的各种影响因素;
3. 表决权限制的风险;
4. 市价波动风险和交易风险。因价格波动或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5. 回购风险。发行人应列明可能导致公司赎回优先股的各种影响因素;
6. 强制转换风险。商业银行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风险;
7. 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8. 提供信用评级的,评级下降的风险;
9. 提供担保的,担保资产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发行人及原股东面临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1. 分红减少的风险。量化分析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对普通股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影响;
2. 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的原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3. 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4. 税务风险;
5. 其他风险。例如: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与本次优先股相关的公允价值波动风险。
(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风险
1. 行业风险。例如,可能涉及行业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公司行业地位下降的风险;
2. 财务风险。应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具体分析面临的风险因素;
3. 管理风险。例如,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
4. 政策风险。例如,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等发生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与已发行的优先股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发行对象资格要求;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六)回购条款,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和投资者要求回售的条件、期间、价格或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七)商业银行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确定方式(如有);
(八)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包括表决权恢复的情形及恢复的具体计算方法;
(九)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十)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十一)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如有);
(十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净资产(净资本)、营运资金、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对公司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交易、股息发放、回购、转换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的简要情况,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总量及融资总额、现有发行在外数量、已回购或转换为普通股的数量、各期股息实际发放情况等。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与已发行在外优先股主要条款的差异比较。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进行信用评级的,应披露其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提供担保的,应披露担保及授权情况。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及主要业务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提请投资者可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查阅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企业或自然人为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的行业特点、财务信息、分部报告、主要对外投资等情况披露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各业务板块的经营状况。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提请投资者,欲完整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应查阅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曾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和审计机构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仅需披露合并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具体变化情况。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的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应包括: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利润表和模拟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在分析财务状况时,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末资产、负债的重要项目和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在分析盈利能力时,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综合毛利率和分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和投资收益的主要构成、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上述项目金额及占净利润比重较高的,还应分析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税收政策及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在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披露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并应结合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已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及历史实际支付情况、未来需要偿还的大额债务和重大资本支出计划等,分析披露发行人本次优先股股息或优先股回购的支付能力。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简要披露预测数,同时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提请投资者,欲完整了解公司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应查阅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公布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例如: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关于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协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保荐机构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或盈利预测已经本所审核),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四十六条 承担资信评级业务或者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如有)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引用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信评级机构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备查文件。
第四十八条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章程;
(六)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计机构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二)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盈利预测及审核报告;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担保合同;
(六)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概览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将募集说明书概览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提示可以查询募集说明全文的网址。
第五十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概览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准则第七条的内容及以下内容:
“本概览的编制主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概览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参考格式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股票简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行业分类 主要产品及服务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承销团成员
发行人律师 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如有) 评级机构(如有)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二)本次发行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参考格式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 值 2 发行价格
3 发行数量 4 发行规模
5 是否累积 6 是否参与
7 是否调息 8 股息支付方式
9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10 股息发放
的条件
11 转换安排
12 回购安排
13 评级安排
14 担保安排
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适用于公开发行)
16 交易或转让安排
17 表决权恢复的安排
18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9 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如:为满足行业监管所设定的发行条款)
(如:本次发行的特别安排等)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除已在本概览中
专门披露的事项外,此处须与募集说明书正文中的
重大事项提示保持一致,具体描述可适当简化)
1 交易安排的风险、
交易不活跃的风险
2 影响股息支付的因素
3 设置回购条款或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带来的风险
4 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1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适用于公开发行)
2 预计发行日期
3 申购日期
4 资金冻结日期(如有)
5 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1 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2 本次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及相关税项安排
注:金融行业发行人可根据行业监管的要求和行业特点对本概览进行适当调整。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参考格式如下:
项 目
资产总额(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项 目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注:需注明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相关报表口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时编制的文件,用于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什么是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是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风险或重大事项。
什么是募集说明书概览?
募集说明书概览是发行人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编制的文件,用于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六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正文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依序为4-1-1,4-1-2,4-1-3, ……4-1-n。
第九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送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文件)。
第十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附录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文件
1-1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 募集说明书概览(申报稿)
第二章 发行人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发行预案
2-3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4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
3-1 保荐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
3-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4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文件
4-1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如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提供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2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3 审计机构关于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5-4 发行人董事会、审计机构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如有)
5-5 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如有)
5-6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5-7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5-8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5-9 审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事项的专项意见
5-10 发行人公司章程(限电子文件)
5-11 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5-12 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5-13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文件目录是否包含全部材料?
目录为最低要求,证监会可要求补充。不适用材料可不出具,但需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文件受理后能否撤回或修改?
未经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任何申请文件。
原件无法提供时如何处理?
由发行人律师出具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原单位不存续的由承继单位或撤销单位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