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公司并私自将子公司的股份变卖,其他股东如何保障权益追究其责任?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大股东控制公司并私自转让子公司股份的合法性及救济路径展开。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子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由公司依法处分;大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是否违法需结合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协议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综合判断;股东会法定职权涵盖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但工商变更登记通常不审查股东会决议。实务价值在于提示其他股东应通过证据固定、股东代表诉讼或损害赔偿之诉维护权益,并明确工商部门一般无过错。

法律桥网友jjbaobei求助:甲乙共同组建一公司A,其中甲占有5%的股份,乙占有95%的股份,甲为公司A法定代表人,现此公司A又投资到另一家公司B,占有一定份额的股份,现甲(公司A法定代表人)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把公司A在公司B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已经在工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请问甲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违反法律之处?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份由A公司处分。除非乙能找到甲侵犯公司利益的具体证据,否则很难主张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至于甲未经乙的同意以A公司的名义将该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这样去分析:(1)A公司的章程或者甲乙的股东协议是否约定该行为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或者说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难以认定该行为违法;(2)看甲转让了该股权所得的收益,例如:如果贱卖,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公饱私囊则同样损害公司的利益,都是违法行为。

再咨询:这种股份转让是否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认定甲的行为违法,而不一定必须在章程里体现,这是否属于股东的基本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再解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无需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至于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该项职权呢?公司法并没有作出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括该项内容,因为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等都属于“投资计划”范畴内的事项。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甲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损害的事实,举证上可能会有难度)

再咨询:是否还可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认定甲的行为违法,乙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以上法定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以上条文是相配套的。

再咨询:现在甲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得到审批,请问工商局在本案中是否有违法之处?我们国家现在有相关法律来约束工商行政部门的行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公司A在公司B的股权转让,工商局并不要求提交公司A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工商局并不审核公司A是否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该局仅审核该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公司B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B的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如果甲的操作符合工商局的要求,则难以认定工商局有过错,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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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私自转让子公司股份是否必然违法?

该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子公司股份属于子公司自身的独立财产,依法应当由子公司基于自身意思表示进行处分,而不是由某个股东直接决定。其次,判断大股东代表公司转让股权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否对该类交易设置特别程序,例如是否要求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定比例股东同意。若无明确约定,则需审查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转让款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贱卖公司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若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将转让所得据为己有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即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属于违法行为。此外,即使转让程序存在瑕疵,由于受让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公司与其他股东追回股权的难度较大,更务实的路径是固定证据后向大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该行为是否必然违法,取决于具体证据与协议安排,而非仅凭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这一事实。

其他股东如何追究大股东擅自转让行为的责任?

其他股东追究责任需分层推进。第一,固定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公司内部沟通记录等,重点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转让款未入公司账户或存在利益输送。第二,确认法律依据。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该行为同时违反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还可主张相关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第三,选择追责路径。若公司怠于追责,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其他股东亦可直接以自身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第四,关注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其他股东需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若无法证明公司实际损失或自身利益受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此外,还可以向公司监督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其启动追责程序;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财务资料。总体而言,证据薄弱时建议优先协商或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解决,证据充分则诉讼更为有效。

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应审查股东会决议?

根据现行登记实务,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通常不需审查转让方母公司是否已作出股东会决议。登记机关审查的核心是转让标的公司即子公司内部的股权变动文件,包括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等。原因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权由子公司股东持有并处分,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其内部决策程序属于母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登记机关无权也不宜越权审查。因此,即使大股东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只要提交了形式齐全、内容合法的申请材料,工商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无过错。其他股东若认为登记申请材料中存在伪造签名、虚假文件等情形,可向登记机关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仅以未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登记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实务中,其他股东应在转让前密切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变动,通过章程约定、印章共管、信息知情权等方式提前防范,事后再对工商登记行为寻求救济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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