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哪些企业可以承包经营,能否永久承包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企业承包经营的主体范围与期限限制。承包经营是企业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由承包者行使,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效益。除法律禁止或限制外,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由决策机构决定实行承包经营;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依据不足,个体工商户由他人承包违法。承包期限通常为三至五年,可连续承包延长,永久承包实质为无期限合同,双方可提前通知终止,存在不确定性,应避免。

问:

1.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承包经营,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2.承包经营的期限有否时间长短的限制?如合同定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

1.所谓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获取企业的部分效益。我国关于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8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农业部于1990年颁布)和《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于1990年颁布)。尽管如此,除非相关法律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一般而言,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况且,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转变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这一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由于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未作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应参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对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规定,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
2.对于承包经营期限,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在《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中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承包经营完成好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连续承包;《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规定,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法规对承包经营期限指导性意见应为3~5年,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由企业据此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通过连续承包延长承包期限。但是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对于没有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在事先合理期限发出通知后,可以终止合同。这对于承包关系双方来说都存在不确定性,应予避免。(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承包经营?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在承包经营期内承担经营风险,并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获取企业的部分效益。法律规则上,除非相关法律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一般而言,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转变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这说明承包经营并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在不违反禁止或限制规定时同样可以实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具体提到,我国关于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和《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不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由于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未作规定,因此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应参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则是违法的。【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企业拟实行承包经营时,应先审查自身所有制形式、行业准入与审批登记要求,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特殊情形,必须核实法律依据与登记程序。若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应履行审批并核准登记,不能仅凭合同约定直接承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由他人承包经营,否则存在违法风险。合同起草时应明确承包范围、经营权移交、风险承担、效益分配和终止条件,避免因主体资格或审批缺失导致承包合同效力争议,给双方带来经营损失。

承包经营期限有什么限制?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承包经营期限是承包经营合同的重要条款,关系到经营权稳定性和双方风险分配。法律规则上,承包经营期限并非完全由当事人任意约定,相关规范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文章介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承包经营完成好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连续承包;《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规定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此可以理解为,法律法规对承包经营期限的指导性意见应为三至五年,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由企业据此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通过连续承包延长承包期限。【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还特别指出,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对于没有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在事先合理期限发出通知后,可以终止合同。这对于承包关系双方来说都存在不确定性,应予避免。该分析将期限限制与合同终止规则联系起来,说明即使当事人约定永久承包,也不能产生永久不可终止的效果。相反,双方都可能因提前通知终止而失去继续承包或收取承包效益的预期,故永久承包在实践中风险较高。文章同时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不同期限规定为例,展示了期限安排需要区分企业类型和审批要求。【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经营周期和承包目标,将承包期限约定在合理区间,例如参照三至五年的指导性意见,并设置连续承包条件、考核指标、续约程序和提前通知终止机制。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尤其要注意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要求,避免约定过长导致审批或登记障碍。若采用连续承包方式,应在每期届满前按约定评估经营完成情况并办理续期手续,同时关注变更登记与审批要求。不要使用永久承包等模糊表述,应明确起止日期或续期条件,以降低合同终止争议和经营不确定性。

约定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永久承包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实质通常被理解为没有约定明确期限的合同。法律规则上,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也可以形成无期限合同关系,但无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结束。根据文章分析,对于没有期限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事先合理期限发出通知后,可以终止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承包合同写明永久承包,也不能排除一方在合理通知后依法或依约终止合同,承包关系仍可能结束,双方对经营权的稳定性预期并不牢固。因此,永久承包并不能产生绝对永久、不可终止的法律效果。【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具体指出,承包经营期限在相关规范中有指导性意见,一般为三至五年,并可通过连续承包延长;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对于没有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事先合理期限发出通知后可以终止合同,这对于承包关系双方来说都存在不确定性,应予避免。该结论直接回应了能否永久承包的问题:约定永久承包并非当然无效,但其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可能期待的永久经营权不同,反而会带来任意终止风险。若发包方希望长期收取效益,或承包方希望长期经营,永久承包都可能因提前通知终止而落空。文章还提醒,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特殊情形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期限约定不能脱离审批和登记要求。【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建议不要采用永久承包的表述,而应约定明确的承包起止期限,并配套连续承包、优先续约、考核合格后续期等机制。合同应写明提前通知期限、终止事由、交接安排、未了债权债务处理、资产返还和违约责任,避免因无期限约定导致终止条件不清。对于需要审批或变更登记的承包经营,如内资企业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期限约定可能无法对抗登记管理要求。若已经签署永久承包条款,双方应尽快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期限、续期与终止规则,以降低争议和经营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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