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个规定?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规避问题展开。核心观点是,优先购买权仅在“同等条件”下触发,转让方可通过合理设定转让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使其他股东难以行使该权利。文章还提出替代路径,如通过增资扩股、签订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等方式,绕开直接的股权转让,从而规避优先购买权争议。同时提醒注意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及历史转让手续的合规性,避免转让无效风险。实务价值在于为股权交易结构设计提供思路。

法律桥网友Pizza咨询:1、某公司因出现资不抵债,其最大债权人A通过和当前公司控股人B协商,B将其公司所有股份和债务都转让给了A。工商也已将公司法人股份都变更为A。
2、A在接手公司后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决定引进资金也就是说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新投资进来的C,但是因为A在和B协商转让股份时,合同规定,A要出让手头股份,B有优先购买权。但现在A为了以后公司的发展问题,不想再把股份转让给B。请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即不违反当初和B的约定,又可以将股份转让给C呢?
3、A同时为了公司的发展还想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部分员工。员工以一定的资金认购A手头的股份。但同样因为上述(二)中的约束。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将股份顺利转给员工?
请大家给出意见,谢谢,请广东的律师给意见的同时能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期跟进和我方聘请律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规避B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B可优先购买A的股份,故只要相应提高转让的条件同时明确通知B,那么B在实际上是不能享受到优先购买权的。

同时由于公司内部还有其他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向外部人出让股份的需要经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内部股东同样拥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所以第一你们要同样考虑这个问题,第二你们当初在接受B的股权转让时是否也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Pizza咨询:A是通过正常流程手续拿到B的股份其他股东也通过了。同样,A将股份转让给C和和员工,也是经过股东会同意的。问题现在出在当初和B的约定。所谓同等条件:假设A将股份转让给员工以每股30000元,如果B也愿出每股30000元,是不是B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A把给B的条件提高让他知难而退,但是这会不会影响到A将股份给员工也要以A向B提高后的条件,还是可以按当初给员工的条件?但这是否又违反了同等条件?因为给B和员工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因为涉及到“同等条件”而产生的问题,可以考虑“股权转让”以外的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采取对该债务人(即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发生上述“同等条件”的问题。至于如何通过设计“条件”顺利转让的方法,例如,考虑到为了引进资金,可以通过跟C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引进科研人员、产品研发、增资扩股等各方面,然后在该大协议之下再分解出办理工商登记所需要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避免对方简单的提出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的问题,例如,可以设计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这样的形式,就避开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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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合法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规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在于理解“同等条件”的法律内涵。优先购买权并非绝对,其行使以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为前提。实务中,转让方可以设计差异化的转让条件,例如将转让价格设定为较高水平,或附加特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要求等,这些条件组合成为“同等条件”的整体。当转让方将转让事宜及完整条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若其他股东不能完全接受该等条件,则其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难以实际行使。但需注意,所设定的条件必须真实、合理,不能恶意虚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转让无效。此外,还需考虑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外部转让的问题,并妥善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操作中,建议保留书面通知及股东回复的证据,确保程序合规,避免后续争议。如果条件设计不当,其他股东仍可能主张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因此需要结合具体交易背景审慎策划。

增资扩股为何能规避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涉及既有股权的移转,因此触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增资扩股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或原股东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但并未发生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只要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作出增资决议,外部投资者即可通过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进入公司。这种方式完全可以绕开与个别股东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条款。但需注意,增资扩股会影响全体股东的持股比例,如果公司章程对增资有特殊约定,或者增资导致股东权益发生重大变化,仍需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进行。此外,增资价格应当公允,否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引发纠纷。因此,在面临优先购买权限制时,增资扩股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替代方案。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能否避开优先购买权限制?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通常涉及公司向员工授予股份或期权,实现方式包括转让老股和增发新股。若采用老股转让方式,即将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员工,则仍然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无法直接规避。若采用增发新股方式,即由公司向员工定向增发股份,则属于增资扩股范畴,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可以顺利实现员工持股。实务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往往综合运用多种工具,例如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由平台向公司增资,员工通过持有平台份额间接持股,这一模式本质上也是增资扩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可有效避开优先购买权问题。同时,激励方案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财税相关法规,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并合理设计行权条件、退出机制、绩效考核等条款,以避免被认定为变相转让股权而触发优先购买权争议。建议在设计激励方案时,明确采用增资路径,并在章程及协议中作好配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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