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我是杭州一家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说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这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到底该如何理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提供一些看法,供你参考: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
而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份转让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是公司法上关于股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一项核心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不仅依赖于转让协议的有效签署,还须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对外公示。若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法律层面看,该股权在名义上仍登记于原股东名下,受让人虽然依据转让协议取得了股权,但这种权利状态仅在转让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通常指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而与原股东发生交易的善意相对方,例如原股东再次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受让人,并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则该第三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此时,原受让人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而无法追回股权。该规则旨在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强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实务中,股权受让人应充分认识到,签署协议并支付对价并不等同于享有完美的股东权利,必须尽快督促公司及原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将面临权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若因拖延登记导致损失,受让人应收集证据,通过诉讼向违约方索赔,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股权转让登记有何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登记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抗性和公示性两方面。根据公司法确立的登记对抗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登记并非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定程序(如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保障优先购买权)时,协议即告成立并生效,受让人在股东名册记载后取得股东资格。但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股权的权利状态未能对外公示,公司外部第三人无法从登记信息中得知股权已发生变动,法律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会倾向于保护已登记的权利外观。因此,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对内确认股东身份,对外产生公示公信力。实务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公司配合,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更新股东名册、提交变更申请等。若公司或原股东拒不配合,受让人可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强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受让人应当注意,即使办理了登记,若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或登记信息错误,仍可能引发争议。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违约条款,以督促各方及时履行义务。此外,登记效力还涉及善意取得问题,若第三人基于登记信息信赖原股东仍为权利人而受让股权,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则受让人无法以其在先的转让协议对抗该第三人。
如何防范股权转让中的风险?
防范股权转让风险应从受让方和转让方两个角度综合施策。对受让方而言,首要风险是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导致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必须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立即启动公司内部变更流程,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更新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若公司或原股东拖延不办,受让人应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受让方在交易前应进行尽职调查,核查转让方是否真实持股、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以及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存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应确保转让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无效。对转让方而言,已转让股权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时,若再次处分股权,可能构成无权处分,面临对原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赔偿损失的风险。因此,转让方应及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因自身过错引发争议。此外,无论哪一方,都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办理的义务主体、完成时限、违约救济方式(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并约定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登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在诉讼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未登记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受让人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等。防范之策在于强化证据留痕、规范程序操作、及时办理登记,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交易全流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