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受让股份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或者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委托投资公司持有,如何操作?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投资公司受让股份的合规性问题展开,明确解答了股份转让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通过审计定价;投资公司可组织多个自然人分别受让股份,此时受让方为自然人而非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受让股份无需具备证券经营权;股份可分批受让。若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须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完成协议转让手续。对于投资公司受让但实际由多名自然人出资的情形,可能构成委托持股或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构成非法融资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文章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与风险提示。

法律桥网友半个法盲咨询:事件:A股份公司预对外转让其部分法人股(股东大会通过),某投资公司有意受让该部分股份。问:
1、A股份是否必须经审计作价出让?由双方协商可否?
2、投资公司可否组织多个自然人作为受让方,将股份分别让这些自然人持有?
3、投资公司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才可以参与?
4、不同自然人可否分批受让,A公司同意不必一次完成?
5、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情况又将如何处理?请问应该参照那些法律?
6、如果完全由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而实际是由多名自然人出资,是否涉及了非法融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确定,可以通过审计确定转让价格;投资公司刻意安排多个自然人受让股权,这样股权受让方就变成了自然人而非该投资公司;该公司不需要具备证券经营权;可以分批受让;若是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则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手续(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完全由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而实际是由多名自然人出资”,则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1)该投资公司可以是受托持股,投资公司跟自然人可以产生代理关系;(2)还可以产生一种法律关系:二者存在借贷关系,该出资可以认定为投资公司向自然人借入该笔资金。是否构成非法融资,则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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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公司受让股份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

投资公司受让股份通常不需要具备证券经营权。证券经营权是针对证券经营业务的特殊许可,一般指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所需的资质。而投资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份,属于股权投资行为,是普通商事主体依法取得公司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经营证券业务。只要投资公司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且公司章程或经营范围不禁止对外投资,即可作为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公司以受让股份为名,实质从事证券代客理财、集中竞价交易等证券业务,则可能触及未经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合规风险。此外,若目标公司属于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等),受让方还需满足行业准入监管要求。因此,一般情形下投资公司无需证券经营权,但应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避免超出经营范围或规避监管。

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后委托投资公司持股应如何操作?

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后委托投资公司持股,实务中通常采用股权代持安排。操作上,应先由自然人与投资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由自然人实际出资受让目标公司股份,同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明确约定投资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但股份收益权、处分权等实质权益归自然人所有。为保障自然人权益,协议应详细约定表决权行使方式、分红转付机制、股份处分限制、违约责任及解除条件。受托方投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但需注意代持关系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的效力存在法律限制。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难以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此外,若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或金融类企业,监管规则对股权代持通常有更严格的限制,可能被认定无效。操作中建议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协议文件及沟通记录,并对代持协议进行公证,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若涉及公司并购或上市,还应提前规划显名路径,避免因代持问题阻碍合规进程。

投资公司受让股份但实际由多名自然人出资是否构成非法融资?

投资公司受让股份但实际由多名自然人出资,是否构成非法融资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与资金运作模式综合判断。从法律性质看,该情形可能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其一为委托持股关系,即各自然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投资公司代持股份,投资公司仅作为名义股东;其二为借贷关系,即自然人将资金出借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受让股份,并向自然人还本付息。若属于前者,一般不涉及非法融资,因为资金直接对应特定股份权益,不存在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但若投资公司以受让股份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固定回报或还本付息,则可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若投资公司明知自然人资金来源非法,或将该资金用于操纵市场、洗钱等违法活动,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是否超出法定人数限制等。建议相关主体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若采用代持方式,应确保代持人数符合规定,避免变相公开募集,并建议专业律师对资金流向和协议安排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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