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中国维C涉嫌垄断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的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中国维C生产企业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一案,引用杨春宝律师的专业观点,剖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及交叉适用问题,对比反垄断与反倾销两种救济途径的差异与诉讼策略选择,并就案件涉及的实体认定标准与程序性挑战进行解读。文章旨在帮助企业理解跨境反垄断诉讼的风险点、抗辩思路及合规启示,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中国维C四巨头遭遇美国公司反垄断起诉一案采访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反垄断与反倾销的诉讼策略以及该案涉及的实体和诉讼程序等发表了意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有何区别?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制体系,但存在交叉与互补。反垄断法主要针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其核心是维护市场竞争结构和竞争自由,防止市场力量被不当集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关注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是否诚实公平,如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其目的是保护具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伦理。在实践中,两者可能同时被主张,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既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就跨境诉讼而言,美国反垄断法适用效果原则,即使行为发生在中国,只要对美国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美国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中国维C企业被诉垄断,原告可能同时援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但反垄断诉讼的损害赔偿通常更高,且举证责任分配、诉讼程序更为复杂。企业应厘清两种诉因的构成要件差异,针对不同指控构建抗辩策略,同时注意收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量、竞争效果等证据,以应对可能的双线诉讼风险。

反垄断与反倾销诉讼策略有何不同?

反垄断与反倾销虽然都涉及国际贸易中的竞争问题,但性质、发起主体和目标截然不同。反倾销是针对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并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通常由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国内产业申请发起调查,最终可能征收反倾销税,属于行政行为。反垄断则是针对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私法行为,由竞争主管机构或私人当事方通过行政或民事诉讼追究责任,美国维C案即由私人公司提起民事反垄断诉讼,请求三倍损害赔偿。诉讼策略上,反倾销应对的核心是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或国内产业未受损害,企业需配合调查机关提供成本、价格数据,争取低税率或无损害裁决。反垄断抗辩则聚焦于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产生反竞争效果,以及是否存在豁免理由,如国家主权豁免、外国政府强制行为抗辩等。维C案中,中国企业曾主张其出口行为受中国政府价格管制政策的强制,试图援引国家强制行为豁免,但美国法院对此存在争议。因此,企业必须区分两种程序的举证重点、证据标准和救济方式,反倾销更依赖会计和贸易数据,反垄断则需经济学分析和市场证据。同时,同一出口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反倾销调查和反垄断诉讼,企业应统筹协调,避免在反倾销程序中披露的数据成为反垄断诉讼中的不利证据,制定统一的国际应对方案。

如何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的程序挑战?

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面临多重程序挑战,需从管辖权、证据开示、争端解决等方面综合施策。首先,管辖权抗辩是关键环节。中国企业应分析美国法院是否具有属人管辖权和标的物管辖权,若交易行为与美国缺乏足够联系,可提出驳回起诉动议。但美国反垄断法对外国行为适用效果原则,只要行为对美国的商业活动产生直接、实质且可合理预见的负面影响,法院倾向于行使管辖权。其次,证据开示程序对中企构成沉重负担,美国民事诉讼允许广泛调取文件、电子数据及询问证人,而中国法律对数据出境和商业秘密保护有限制,企业可利用国际司法协助规则、保护令和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等机制,合理限制开示范围。再次,实体抗辩中应积极运用国家行为强制抗辩、主权豁免和礼让原则。如果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固定价格等行为是遵守中国政府强制性规定的结果,而非自主合谋,可能免除反垄断责任,但需提供充分的外交照会或政府文件佐证。此外,应考虑通过中美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国际礼让原则申请美国法院中止诉讼,或促使两国政府协商解决。案件还可能涉及集体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和解与替代性争议解决也是现实选择。总之,企业应组建熟悉中美法律的跨领域律师团队,建立证据管理系统,评估诉讼成本与和解金额,在程序各阶段制定灵活策略,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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