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杨春宝律师就外商投资房地产新规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核心观点。杨律师重点阐述了新规与原有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衔接关系,指出两者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冲突点,并分析了新规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在项目准入、资金跨境流动、开发经营模式等方面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文章为外商投资企业及房地产从业者理解新规监管导向、规避合规风险提供了专业法律视角,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外商投资房地产新规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从法律角度介绍了这部新规定与原先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分析了新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可能产生的影响。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房地产新规与旧规的关系是什么?

实务中围绕外商投资房地产新规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规则适用边界、合同效力认定以及行政处罚等环节。第一,关于外资购房或投资项目的资格认定,由于新规与旧规的表述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当事人之间常对某项投资是否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范围产生分歧,此时需要结合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性质以及项目用途进行综合判断。第二,在新规出台之前已经订立的投资合同,若后续履行条件与新规要求不一致,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可否变更或解除往往成为纠纷核心,司法实践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企业不能仅以政策变化为由随意违约,仍需承担相应履约责任。第三,行政复议与诉讼中常见争议在于监管部门对新规的理解和适用是否正确,例如对外资并购房地产项目的反垄断审查、境外投资者以股权方式间接持有房地产权益是否应纳入审批范围等问题,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不同。杨春宝律师建议,企业在遭遇此类争议时,应当系统梳理投资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则、新规的追溯力以及监管部门的执法惯例,并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和审批文件。同时,对于存在争议的交易,优先通过行政协调或补正程序解决问题,避免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扩大。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切勿以“新规未明确”为由从事灰色操作,而应主动向主管部门咨询确认,并运用合同中的法律变更条款来分配政策调整带来的商业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