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半个法盲咨询:事件:小区停车场A某收了三个月的停车户的停车费后,不辞而别。没有留给停车人没有任何缴费凭证(以前也从未给凭证,只是在A收费后,会在其一个小笔记本上记下某某缴费时间以及金额,缴费人从未留任何凭证)。居委会知道此事件。现在新来的管理B在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
问:1、费用该缴吗?2、若不该缴,应如何处理恰当?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A构成职务侵占,5000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半月不到开始就停车户缴费”的,则不能擅自改变收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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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小区停车场收费员收费后不辞而别,作为业主还应当缴费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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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收费员跑路没给发票,我之前交的钱还算数吗?
之前交的钱有效不需重复缴费。收费员系受雇人员,其收费行为视为停车场经营者收费,业主已履行付费义务。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经营者不得因内部管理瑕疵向善意业主主张权利,居委会知情未异议亦构成表见代理。建议保留缴费时间、金额、收费员姓名等证据,拒绝重复缴费。
新管理员要求半月一交费,原来合同是按季度交,我必须听他的吗?
不必遵守新规需按原合同约定缴费。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单方变更条款,新管理员无权擅自将缴费周期由季度改为半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变更合同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若合同未约定缴费周期,按交易习惯或合同目的确定,单方变更无效。
收费员卷款跑路算犯罪吗?业主该怎么维权?
涉嫌职务侵占罪金额超五千元可追刑责。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业主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责,同时向停车场经营者或物业公司主张民事赔偿,要求出具补办发票或书面确认已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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