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不懂咨询:新《公司法》中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等表决,多处有三分之二以上、十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等字样,请问这里的“以上”含等于本身,如“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吗?
又:《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那么公司可以自己在章程中约定监事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包括。法律依据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三分之二以上”是否包括三分之二本身?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于数量表述的一般规则,“以上”包括本数,因此“三分之二以上”当然包括三分之二本身。这是法律解释中的通常做法,旨在保障数值计算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中,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只要同意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即可满足法律要求的通过比例。同理,“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十分之一以上”包括十分之一。实务中,有些公司或股东对“以上”是否包含本数存在误解,认为必须严格超过该比例,这可能导致在表决时错误计算赞成票数,甚至引发决议效力纠纷。正确理解这一规则,有助于公司依法定程序作出有效决议,避免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销或认定不成立。同时,对于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的比例,如果条款明确使用“以上”,同样适用包括本数的解释原则;若公司希望采用超过该比例的更严格标准,应在章程中明确使用“超过”或“高于”等表述,以减少争议。
公司能否在章程中约定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可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基础性规范,并不禁止公司在章程中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法律仅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这是最低法定门槛,旨在确保决议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则,可以在法定最低比例之上,约定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甚至全体监事通过。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应当有效。但需要注意,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公司若希望通过提高表决比例来保障少数监事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控制监事会,应在章程中明确写明表决比例,并注意与公司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相衔接。另外,提高表决比例可能带来决议僵局风险,即当监事意见分歧较大时,可能无法达到章程约定的高比例,导致监事会长期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因此,公司在章程中设定较高表决门槛时,应充分评估治理效率和风险平衡,必要时可同时设置争议解决机制或临时强制召集规则。
表决比例理解错误会引发哪些法律风险?
表决比例理解错误是公司决议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首先,若公司实际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即通过决议,该决议可能因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而被股东、监事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甚至被认定不成立。例如,股东会特别决议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若公司误将“三分之二以上”理解为“超过三分之二”,在仅获得三分之二表决权时认定未通过,则可能错失合法决议机会;反之,若误将“超过三分之二”理解为“三分之二以上”,在不满足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决议,则决议效力存在重大瑕疵。其次,对“以上”是否包括本数的理解不一致,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争议,导致公司内部治理僵局,影响融资、并购、减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推进。第三,在涉及撤销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时,法院会严格审查表决比例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式,包括表决权总数、赞成票是否包含本数等。若公司在表决程序上存在瑕疵,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包括决议被撤销、赔偿损失等。为防范此类风险,公司应在章程条文、会议通知、表决票及会议记录中明确表述表决比例,并建议在决议作出前由律师或法务人员核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