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资企业在首期出资仅到位15%时发生的股权转让问题,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引。核心要点包括:在注册资本未完全到位前转让股权,若不涉及已出资部分,实质是转让出资权利义务及未来股东权益,通常不涉及价格问题。程序上需依次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报批及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解答了中方受让外方股权后如何承接后续出资义务,以及转让价格的确定原则。文章对合资企业股权架构调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问:

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企业的实收资本只有15%(第一期),各方已按比例出资。此时中方和外方股东之间要进行股权转让。请问:
1、中方要购买外方一部分的股权(目前外方占控股地位,超过50%),应该怎样做?
2、如在以后的出资过程中替代外方出资呢
3、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答: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允许分期出资,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之前股权转让,如果并未涉及已出资部分,实质上是转让出资权利和义务,以及将来出资后的股东权益,并不涉及价格问题。程序上应当先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报批,工商变更登记。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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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首期出资后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

中外合资企业在首期出资到位但注册资本尚未缴足时进行股权转让,程序较为特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及公司法律实务,股权转让标的不仅包括已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权,还包括未实缴部分的出资权利与义务。具体程序为:首先,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是已出资部分权益还是全部股东地位。其次,必须召开董事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因为中外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股权转让属于修改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关键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再次,需修改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期限等条款,形成修正案或修订版文本。然后,将相关文件报送商务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审查批准,取得批准文件或备案凭证。最后,持批准文件、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新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实践中需注意,若股权转让涉及外资比例变化,可能影响企业性质(如由外资转为内资或反之),应同步办理相应审批。此外,若未实缴出资部分涉及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应确保受让方具备出资能力,并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因后续出资不到位引发纠纷。

中方受让外方股权后如何替代外方继续出资?

当中方股东受让外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且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时,中方不仅取得外方已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权,还须承接外方尚未履行的剩余出资义务。替代出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法律后果如下:第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转移,即自股权转让生效之日起,外方未缴付的出资额由中方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外方不再承担任何出资责任。该约定需经审批机关认可,并在修改后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中予以体现,以约束各方。第二,中方替代出资后,其整体出资比例将相应提高,应重新计算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和应缴出资额,并据此调整利润分配和表决权行使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通常由合资合同约定,中方应在剩余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若原合同即将到期,可依法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须办理变更审批。第三,中方用于替代出资的财产应符合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但若外方原以货币出资,中方以非货币替代时,需经评估作价并取得其他股东认可。第四,中方替代出资后,应当要求企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并取得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实务中风险提示:若中方未能按时替代出资,可能面临违约和行政处罚,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方在受让股权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资金实力,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出资不到位。同时,外方在转让股权后若未获完全免除出资义务(例如审批机关未批准),仍可能对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故转让协议中应设置外方配合办理手续的担保条款。

首期出资后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需区分已出资与未出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实质上是出资权利和义务的整体转让,受让方取得该部分股权后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因此通常无需向转让方另行支付对价,转让价格仅针对已实际缴纳的出资份额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已实缴出资部分的价格,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常见的参考基准包括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估值。若企业处于盈利且持续发展状态,价格可能高于出资额;若企业亏损,则可能低于出资额甚至折价转让。实务中建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合理确定价格并避免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未实缴出资部分,受让方承接出资义务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受让方需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这部分不产生股权转让价款。但如果受让方因承接出资义务而获得企业未来发展收益权,双方也可以在转让总价中综合考虑,例如约定受让方以较低价格取得已出资部分,以此作为承接未出资义务的对价补偿。在具体交易设计中,若中方购买外方部分股权导致控股地位变化,还需关注外商投资产业准入政策,以及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或进场交易等特殊要求。另外,转让价格应在协议中明确载明,并如实向审批机关报告;低价或零对价转让需有合理理由,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依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核定价格并补缴税款。建议双方在确定价格后,一并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确保交易履行清晰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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