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杨律师:
我司为内资有限公司,欲与一外商合资,请问:我司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即原公司仅保留一空�主体,而不从事生产经营。还是作为合(出)资的资产与公司净资产有比例限制?
答:
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确实有这种做法,特别是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但是对于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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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资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将全部资产用于与外商合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内资有限公司可以将全部资产用于与外商合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旧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比例限制在现行法律中已被删除,因此法律层面不再设对外投资的最高比例。但将全部资产用于出资,属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通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同时,公司需要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资产过户或权属变更手续。此外,以全部资产出资可能导致原公司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仅保留空壳主体,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评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公司应当在作出决议后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若处理不当,债权人可能主张出资行为损害其权益,甚至要求撤销相关交易。实务中,建议在实施前进行专项法律论证,制定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并在合资合同中明确股权结构、原公司股东如何持有合资公司股权、原公司后续是否注销或存续等关键条款。若原公司股东希望通过合资公司间接持有权益,还需考虑股权置换或分红安排,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合资协议无效或产生纠纷。
以公司全部资产出资后,原公司仅保留空壳主体是否合法?
以公司全部资产出资后,原公司仅保留空壳主体并不当然违法,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存续不以实际经营为前提,但若公司长期不从事生产经营,可能被登记机关认定为停业,并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较长时间,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其次,空壳公司仍需履行法定义务,包括按期公示年度报告、办理税务申报等,若未履行则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而影响股东信用。此外,以全部资产出资后,原公司净资产可能为零或负值,此时公司虽未清算注销,但已丧失偿债能力,如果存在未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甚至可能申请公司破产。若原公司股东试图通过空壳主体逃避债务,该出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资产,进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实务中不建议简单保留空壳主体,而应根据商业目的选择更为规范的操作方式,例如先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资产,再由股东以该资产出资,或者采用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等方式将原公司权利义务整体转移至合资公司。这样既能实现合资目的,又能避免空壳主体带来的合规和债务风险。若确实需要保留原公司,则应确保其具备继续存续的必要性,并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维护公司治理,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引发法律后果。
旧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现在是否仍然适用?
旧法规定的对外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在现行法律中已经不再适用。原公司法曾对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设定比例上限,以防止公司因过度对外投资而影响自身经营和债权人利益。但这一限制后来被立法机关删除,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对外投资金额及比例,不再强制规定百分之五十的净资产限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外投资仍受其他法律规则约束。首先,公司章程如果对投资总额、单项投资数额或者投资决策程序有特别规定,公司必须遵守,违反章程的投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越权。其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权限作出决议。若投资金额达到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通常还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此外,尽管法律取消了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公司仍应遵循资本维持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相关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涉及外商投资时,还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特别规定,确保合资项目属于允许或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实务中,建议公司在决定以全部资产或较高比例资产对外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商业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明确投资后的公司存续安排、债务清偿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机制,防止因投资比例过高引发经营风险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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