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必和必拓收购力拓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文章围绕必和必拓收购力拓向中国政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一事件,采访杨春宝律师,深入分析《反垄断法》的跨境适用原则。文章指出,外国企业合并若对中国市场产生竞争影响,需依法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杨律师阐释了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包括合并、收购和协议控制等情形,并说明申报标准以营业额为核心。审查可能结果包括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集中。文章还探讨了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适用,强调中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对于跨境并购交易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必和必拓已就收购力拓向中国政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外国企业合并要向中国政府申报?中国政府将如何审查以及中国政府将会作出何种审查结论?中国政府是否应当适用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标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反垄断法》的跨境适用、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申报标准、反垄断执行机构审查的可能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适用等。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企业合并为何需向中国申报?

外国企业合并向中国申报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该制度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即只要合并交易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无论交易主体是否为外国企业,交易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需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具体而言,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的量化标准主要基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以及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法定门槛。必和必拓与力拓均为全球矿业巨头,其合并必然对中国铁矿石等矿产资源市场产生显著影响,因此需要依法申报。实务中,许多跨国交易因未及时向中国申报而面临处罚风险,企业应在交易启动前评估是否触发申报义务,主动申报以避免后续合规风险。此外,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时不仅关注交易对相关市场的直接影响,还考虑上下游产业链、潜在竞争者以及消费者利益等因素,体现了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全面保护。

中国政府如何审查经营者集中?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遵循法定程序与实质性分析标准。首先,申报方需提交完整材料,包括交易概况、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基本信息、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数据、对竞争影响的分析等。执法机构在收到申报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实质性审查的核心是评估该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评估维度包括:集中后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变化、市场进入壁垒的提高、对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等。必要时,执法机构会征求行业协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并可能举行听证会。审查结果有三种可能: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保证公平交易等)或禁止集中。实务中,大多数交易在附加条件后获批准,完全禁止的案例较少,但条件设置往往复杂且严格,企业需提前准备应对方案。此外,审查时限通常为30至90天,复杂案件可能延长,因此企业应预留充足时间。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有何特殊之处?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与内资并购在核心原则上一致,均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判断标准,但外资并购因涉及国家安全、产业政策等因素,可能触发额外的审查机制。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若达到法定申报标准,需同时适用《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后者要求,外资并购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且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实务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外资并购时,会特别关注交易对关键产业(如矿产资源、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等)的控制权变化,以及是否可能被外国政府利用影响中国产业政策。此外,外资并购还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并行。风险提示:企业应区分反垄断申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同要求,注意两者可能同时启动,申报材料需全面覆盖。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将外资背景作为竞争效果评估的考量因素,以及附加限制性条件是否足以消除竞争担忧。近年来,执法机构对涉及敏感行业的外资并购审查趋于严格,企业应提前进行竞争影响评估,并主动与执法机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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