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成立的公司,其中一个股东退股,另一股东可以从公司中支付转让金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两人有限公司中一名股东退股、另一股东拟从公司资金中支付转让金的问题,结合实例展开法律分析。核心要点是: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公司资金支付个人股权转让款缺乏合法交易基础,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同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退出方仍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文章建议通过合法股权转让程序、补正资金行为、变更章程及登记等方式彻底退出,并提示相关风险,具有明确实务指引价值。

法律桥网友syl615咨询: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公司,我出资30%共150万,他应出350万,但因凑不齐我又借给他150万(有借条),现我想退出公司,他也同意,并且通过银行以他个人的名义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还给了我(通过每天取出45万的方式,具体操作我也不十分清楚),我想问:
1、这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和我有关系吗?
2、我已经拿回了我的钱,还会有其他的风险吗?
3、公司章程上有我的名字,我想变更掉该怎么做?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1、没那么严重。2、没什么风险。3、督促对方变更章程以及其他应变更登记的所有事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角度说,你所谓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应该是指公司注册资本金里,那么针对这种不存在实体交易关系而移转公司资金的做法即有可能构成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如果数额巨大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抽逃出资罪。你本身是公司股东,又在实际上接受了这笔资金,很难说和你没有关系。

且在形式上你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因为工商登记并没有变更,如果要变更的话应该办理合法的股权转让手续,同时对之前的行为进行补正,从而在法律上彻底退出此公司,并进一步避免将来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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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退股时公司直接支付转让金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财产。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属于个人之间的交易,支付对价应由受让股东以个人资金完成,而不能动用公司财产。如果以公司资金向退股股东支付所谓转让金,且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不仅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公司资本充实,还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务中,即使股东之间达成一致,甚至通过取现、走账等方式规避监管,只要资金最终源于公司账户并无合法原因流向股东,就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因此,股东退股必须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股权转让款应由受让方个人承担,公司仅可在合法减资程序或分配利润等特定情形下向股东支付资金,且需履行相应决议、公告和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相关行为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退股事宜务必通过规范程序进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后续法律纠纷。

接受公司支付转让金的退股股东有何法律风险?

退股股东直接接受公司支付资金,法律风险明显。首先,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的共同参与方。即使资金由另一股东操作,退股股东作为实际收款人,明知款项来自公司账户仍予以接受,在法律上难以推脱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可能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按抽逃金额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其次,若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退股股东作为收款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第三,在工商登记未变更的情况下,退股股东仍对外具备股东身份,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已经实际拿回资金,也不能免除上述责任。此外,资金往来若以现金拆借等方式规避审查,可能引发税务、反洗钱等合规问题。因此,退股股东不应轻信口头承诺或私下安排,必须通过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方可实现彻底退出并降低后续风险。

退股后如何正确办理股权变更与工商登记?

退股股东若要彻底退出公司,必须依法办理股权转让与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操作包括:第一,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与时间,并确保受让方以个人合法资金支付对价,不得动用公司财产。第二,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姓名、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记载事项。第三,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工商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正式取得股东资格,转让方不再承担股东义务。若此前已发生不规范资金往来,应当先行补正:例如由受让方将相应款项归还公司,或通过合法减资程序处理,并留存完整凭证。同时,应关注税务问题,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需依法申报缴纳。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股东仅签署内部退股协议但未办理工商变更,导致对外责任无法免除,或受让方拖延办理导致转让方持续承担风险。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完成全流程,以确保退股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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