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进言(一)
挑战公司法有限责任的刚性制度
本报实习记者 徐妤
公司法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公司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而公司法对公司诉讼方面制度设计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本报特设此栏,为关心公司法发展的理论和实务界人士提供发展观点建议的平台。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是个伟大的创造。然而,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戚兆岳律师指出:有限责任的刚性制度有必要进行修正。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就可以很方便地在公司形式的庇护下逃避债务。特别是小公司,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或者有的根本就是空壳公司。所以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常常遇上无法执行的情况,许多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护。于是我们便想,能不能在司法解释中列举出具体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之下,小股东和债权人有权越过公司这个层面,直接追诉大股东。具体的追诉形式可以借鉴合同法上的代位诉讼。
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宝律师说,实践中常遇上这样的情况,公司实际上就是“夫妻店”,或者名为公司,实为合伙。公司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公司股东将公司收益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极大的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民营企业,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是根据确凿的证据,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做出判决。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难以了解公司内幕,提不出确凿的证据。所以杨律师认为,很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界定一个规范,让债权人能够轻松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将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
两位律师所谈到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诉讼的问题。其实不是一个新话题,法学界已争论多年。据戚律师介绍,实践中也曾有这样的案例:债权人对公司提起诉讼,福建某地方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账务相当混乱,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在一起,于是判决要求股东个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就是在案例中突破了法律关于公司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但当时这个案例没有引起大家注意。
是否突破法律关于公司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实际上是法律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问题。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对于风险或投资资本的有限责任保护,是自由企业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对个人责任的这种保护,鼓励并推动了商业、交易、制造和工业的发展,而这些又提供了就业机会,开创了货物和商品销售市场,支持了国民经济和财政的增长、稳定和繁荣。如果不能免除个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概念在当今经济和商业中起重要作用的地位将毁于一旦。
在号称近乎完美的美国公司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译作“刺破公司的面纱”。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公司为工具,通过控制公司,来实现欺诈目的和逃避个人债务和责任的情况。适用这一原则,就意味着行为人所使用的公司人格被法律否定,行为人不能再根据法律而享受组建公司给个人带来的利益——免除个人责任。因此,适用这一原则的条件要严格限制。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引进该原则,就应制定出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明确清楚的界定行为性质。在依然确立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作相应的变通和完善,以求得对法律关系各方利益保护的平衡。
(本文转载自《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3月7日服务在线版,作者: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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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公司有限责任的刚性制度?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一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础,旨在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股东免受公司全部债务的追索。其刚性体现在法律对股东责任免除的绝对保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得突破。然而,这种刚性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尤其当公司形骸化、财务混乱或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时,债权人往往无法向股东追偿。
文章指出,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戚兆岳律师认为,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并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就能方便地通过公司形式逃避债务。特别是小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甚至为空壳公司,导致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杨春宝律师也提到,实践中常见夫妻店或名为公司实为合伙的情况,公司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界限不清,股东挥霍公司收益,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福建某地方法院曾因公司账务混乱、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刚性制度的突破。
理解这一概念需注意,有限责任并非绝对,法律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否认公司人格,即刺破公司面纱。实务中,债权人应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性,若发现股东存在滥用行为,可尝试依据法律原则主张股东责任。同时,股东应规范公司财务管理,避免财产混同,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司法解释的完善将有助于明确适用标准,平衡各方权益。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例外地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核心规则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财产混同、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公司形骸化等。适用前提是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该行为与债权人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各国法律对此采取严格限制态度,避免随意突破。
文章引述实务案例,福建某地方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账务混乱,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在一起,因此判决股东个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财产混同是典型的可否认情形。戚兆岳律师提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列举具体情形,在这些情形之下,小股东和债权人有权越过公司层面直接追诉大股东。杨春宝律师则建议界定规范,让债权人轻松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将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例如公司收益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情况。
实务中,债权人主张否认公司人格,需要收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如账目混淆、资金随意调用、人格同一等。法院会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审慎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制度仅适用于特定个案,并非彻底否定公司人格。股东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区分个人与公司资产,避免被认定滥用。对债权人而言,事先审查公司信用和财产状况比事后追责更为有效。未来司法解释若能细化情形的列举,将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如何借鉴刺破公司面纱原则?
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源自美国公司法,主要适用于以公司为工具,通过控制公司来实现欺诈目的和逃避个人债务的情况。适用这一原则意味着行为人所使用的公司人格被法律否定,行为人不能再享受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由于该原则属于例外救济,适用条件必须严格限制,防止破坏公司制度的基石。借鉴时需要结合本国司法实践,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明确行为性质,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
文章指出,在依然确立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作相应的变通和完善,才能求得法律关系各方利益保护的平衡。戚兆岳律师建议借鉴合同法上的代位诉讼形式,允许债权人直接追诉大股东。杨春宝律师则强调要界定规范,让债权人轻松举证。文章还提到,是否突破有限责任实际上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问题,有限责任保护促进了商业繁荣,但滥用会损害交易安全。因此,司法解释引进该原则时,需列举欺诈、资本不足、人格混同等典型情形,并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实务中借鉴刺破公司面纱,应重点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维权;三是设置严格的法律后果,确保仅针对滥用行为的股东追责,而非普遍否认公司人格。对于公司而言,应当保持财产独立、人格独立,避免被认定为工具。对于债权人而言,应保存交易凭证与公司财务异常的证据,在诉讼中提出充分主张。未来司法解释应当细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使这一原则真正发挥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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