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当时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对于公司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也没有足够实践经验,因此,有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修订《公司法》早已成为包括法律界和实业界等各界人士共同的呼声。经过多年的酝酿和讨论,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对《公司法》作了全面的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在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必将对投资创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现行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
其次,引入了分期出资的概念。现行公司法要求股东一次性足够出资,经验资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则允许分期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三,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也就是说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作价出资,比如著作权、股权、债权、商誉、盈利模式等等以前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均将可以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因为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再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只需二人,最低注册资本降低为500万元,且可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这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将简单易行,对于有上市计划的创业者而言,无需再经过股份制改制等程序。
第五,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创业者选择合作伙伴并进行良好的合作有时候是件困难的事,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当然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5年12月号)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有何特殊规则?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允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为不愿或不便寻找合作伙伴的创业者提供了独立创业的法律通道。设立一人公司时,法律设置了必要的规范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首先,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法定最低限额要求,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不能像多人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享受分期缴纳的便利,这是为了防止资本虚化。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避免通过层层设壳规避债务责任。第三,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以公示其特殊性质。第四,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相应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以备查询。在运营层面,一人公司必须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比如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账目不清,一旦发生债务纠纷,股东难以自证清白,就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因此,创业者选择一人公司模式时,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保留完整财务凭证,规范决策程序,避免人格混同。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是否构成财产混同以及股东是否履行了法定审计义务,建议一人公司聘请专业财会人员,定期审计,以防范法律风险。
分期出资制度对创业者有何实际影响?
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并经验资后才能设立公司,对许多资本实力有限的创业者形成了较高障碍。新法引入分期出资制度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果属于投资公司,缴足期限可以放宽到五年。这一制度直接影响创业者的资金安排: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初始资金压力,创业者不必在设立阶段就一次性备齐全部资本,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初期经营和业务拓展,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分期出资并非无限期拖延,法律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和最低首付比例,创业者应当根据自身现金流状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数额,避免盲目虚高导致后续缴资困难。第三,在实务操作中,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义务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因股东内部协议而免除。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剩余出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创业者不能将分期出资理解为可以随意拖欠出资,必须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此外,首次出资必须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如果章程设定的注册资本低于该限额,则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该限额。对于投资公司来说,五年缴足期限体现了对长期投资业务资金回笼周期的照顾。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股东是否实际出资、非货币出资是否高估、以及股东加速到期责任等问题。创业者应妥善安排出资计划,保留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等证据,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法律纠纷。
新公司法扩大了哪些非货币出资财产范围?
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股东出资除货币外,仅限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且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限制较为严格。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出资财产范围扩展至所有具备两个核心要件的非货币资产: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因此,著作权、股权、债权、商誉、盈利模式等过去不被接受的财产权,只要满足上述要件,均可作价出资。同时,新法不再单独限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而是统一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达百分之七十,比原百分之二十的上限大幅提高。这对创业者的实务价值非常显著:技术型创业者可以用核心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不必为了满足货币出资比例而四处筹资;拥有稳定股权的创业者可以通过股权置换方式设立新公司;债权也可以经评估后转为出资,降低企业负债。但实务中也需注意多项风险:第一,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出资人应当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二,非货币财产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专利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过户等,否则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三,如果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例如出资的股权被冻结、知识产权存在质押或争议,将可能导致出资无效;第四,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创业者不能完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常见争议包括评估价值虚高、出资财产权利归属不清、出资后贬值责任等。建议创业者在采用非货币出资时,务必完善评估与过户程序,并在章程中清晰约定相关责任,以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