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zybio咨询: 2003年3月我和甲,乙三人合伙注册合伙企业(生物产品经营部),执照上甲为负责人,4个月后解散,当时写了一个协议我和乙签字后交给了甲,我和乙委托甲注销,我和乙与该经营部无关,不负一切法律责任。但我没有刻协议,但有甲的手稿,没写日期和签名。甲没有注销,2004年甲将执照卖给乙,乙将甲的名字变更为丙,丙为负责人,还保留了我的33%股,我不知情一分钱也没出,实际上都是由丙的老婆和乙在经营,并且可能给别人违规过了一笔帐,这一切我都不知情。2005年底乙和丙闹翻,现在丙向乙要他的股,乙说丙一分钱也没出(很可能丙没出),为此乙和丙将要打官司。闹得很凶,今天丙还打了乙。
请问我在此中间有无什么责任,如有最大的责任是什么,我现在该怎么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实际上,你已经退伙了,你跟甲乙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终结,尽管工商登记里的资料显示你的股份为30%。至于乙丙之间的纠纷,则跟你没有关系。(鉴于工商登记里还显示你的股权份额,你作为合伙人的身份对外并没有灭失,如果该合伙企业欠债,那么债权人还可能追到你头上来。)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别人用我的名字注册合伙企业,若将来打官司,我有责任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已退伙但未变更工商登记,对外还有责任吗?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尽管内部协议约定不再承担合伙债务,但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信息仍显示该人为合伙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可以主张该登记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法院通常依据工商登记确定合伙人身份,除非能证明第三人明知内部退伙事实。因此,用户虽已签署退伙协议并委托甲注销,但甲未办理,导致登记信息未更新,用户仍面临被追偿风险。建议立即收集退伙协议、委托注销的证明(如甲的手稿)、以及乙丙擅自变更登记的证据,尽快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若已涉诉,可主张实际经营人(乙丙)的过错,但需承担举证责任。风险提示:若债权人起诉,用户可能需先行赔付,再向实际经营人追偿,过程复杂且耗时。此外,用户应尽快向工商部门举报乙丙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变更登记,从根源上消除登记信息。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需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退伙事实及不承担责任。总之,拖延时间越长,风险越大,因为债权人可能随时出现,且用户对实际经营情况一无所知,难以应对突发诉讼。
如何避免被冒名登记为合伙人的风险?
避免被冒名登记为合伙人的关键在于:1)谨慎参与合伙设立,确保自己真实出资并签署正式合伙协议,避免将身份证件随意交给他人使用;2)退伙时,必须亲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委托可靠人员并监督完成,保留所有书面凭证,如退伙协议、委托书、工商变更受理回执等;3)定期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核查,发现异常及时提出异议;4)若发现他人冒用自己名义注册合伙企业,应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并申请撤销登记,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登记无效。实务中,有些案例显示,被冒名人若能证明签名系伪造或从未参与经营,可免除责任,但举证难度大。建议保留身份证复印件使用记录,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和日期,不随意出借身份证原件。若已出现冒名情况,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笔迹鉴定报告、未参与经营的证明(如工作记录、社保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通讯记录等,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行动。此外,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名者的刑事责任(如伪造证件罪、诈骗罪等)。风险提示:越早处理,法律风险越小,否则可能因长期未提出异议而被视为默认,甚至被债权人追偿。
本案中乙丙内部纠纷,用户是否需要参与?
根据律师解答,乙丙之间的纠纷(丙向乙要股份,乙称丙未出资)属于内部合伙权益纠纷,与用户无关。用户已退伙,且未参与后续经营,对乙丙的争议不负法律责任。但需注意:若乙丙的诉讼中涉及合伙企业资产或债务,可能影响用户作为登记合伙人的名义身份。例如,法院可能根据工商登记将用户列为案件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清算或配合义务。此外,若乙丙在诉讼中承认用户退伙事实,法院可能据此认定用户已退伙,但需证据支持。实务建议:用户应主动收集并保存退伙协议、委托注销的证明、以及乙丙擅自变更登记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若收到法院传票或通知,应立即委托律师应诉,主张自己已退伙且对后续经营不知情,请求法院确认用户不承担责任。同时,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乙丙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登记,从根本上消除登记信息。风险提示:用户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采取行动,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例如,若乙丙的纠纷导致合伙企业被查封或清算,债权人可能依据工商登记追索用户。建议用户主动联系乙丙,要求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对方拒绝,可单独向法院提起变更登记之诉。此外,用户应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明确自身立场。总之,用户虽无需直接参与乙丙纠纷,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