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胜资本》前言

文章摘要 本前言阐述公司投资、并购与融资活动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强调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介绍《完胜资本》以投融资实务形式分类编选法律政策,形成四大章节:基本法律、投资并购、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其中债权融资涵盖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发行债券、项目融资等,股权融资涵盖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引进外资及境内外上市。本书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及专业人士提供系统工具书,并提示关注法律政策调整与专业支持,对防范投融资法律风险具有实务价值。

《完胜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前    言

投资、并购、融资是公司经营运作中经常性的行为,其目的都是通过投资融资活动,壮大企业实力,促进公司更快更好地发展。投资、并购是公司业务扩张和规模扩展的重要方式,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动力;而资金犹如公司的血液,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融资活动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扩大投资等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金“血液”。可以说,任何公司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投资融资的双轮驱动。

投资与融资既是经济活动,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公司既要防范投资融资活动所伴随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经济活动风险,还要努力防范往往会对公司投融资活动带来更严重影响的法律风险。而了解掌握投融资活动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则是防范投融资活动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们长期为公司投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认为,面对我国纷繁复杂的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是专业从事投融资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要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非易事。在公司投融资实务中,投融资又存在不同的形式,而每一种形式均对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鉴于此,我们编选本书时,根据投融资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形式,分类编选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以便于读者能更快系统地了解我国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政策框架,并能根据不同的投融资形式了解掌握相应的法律政策。我们希望本书能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从事投融资活动的专业人士及有兴趣于投融资活动的读者提供一本全面系统了解我国投融资法律政策的工具书,并通过本书,可以对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法律风险的防控起到一定的指导保障作用。

全书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公司投资、融资、并购、上市常用基本法律》,选编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的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除适用于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外,更多地会适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第二章《公司投资、并购相关法律、政策》,则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及境外投资等不同的投资方式角度,相对独立地编选了不同的投资方式所对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公司融资,一般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形式,本书分别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编选相关法律、政策。第三章《债权融资相关法律、政策》,分类编选了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发行债券、项目融资、政策融资、融资租赁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债权融资方面的法律、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章《公司股权融资相关法律、政策》,则分类编选了私募股权融资及风险投资、引进外资、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是近期资本市场上的热点,而这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却相对缺位,公司在通过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融资时,包括投资谈判、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融入资金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方面,需以《公司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为依据,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鉴于本书篇幅限制,有一部分法规政策内容不能编选入本书,但为了便于读者对于公司投融资法律政策有更全面的了解,我们在本书的目录部分保留了这些法规政策的名称,在随书附送的电子版文件中,可以查找到这些法律政策的具体内容。

为了方便读者查找、阅读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我们在每个章节的开篇部分,加入了导读内容,介绍相关的投融资行为背景及相关法规的适用提示,希望这有助于读者朋友们更有效地了解掌握每个章节的架构及加深对章节内容的理解。读者如需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以及投融资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可以参阅《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增订升级版)》。

虽然本书编选了截至目前为止公司投融资方面现行有效的绝大部分法律政策规定,但鉴于立法部门及政策制定部门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不时颁布、修订、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因此,提示读者朋友应关注这方面的法律政策调整变化,以保障法律政策的正确适用。

与复杂的公司投融资活动实务相比,本书对您提供的帮助也许是有限的。公司在开展投融资活动时,应尽量寻求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更好地保障投融资活动,防范法律风险。

本书的编选,仅是根据我们的理解及经验进行结构设计、划分类别、筛选内容,难免遗漏,甚至出现谬误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提出宝贵意见。

杨春宝  杨贵永

2011年2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投融资活动中为何必须防范法律风险?

公司投融资行为兼具经济与法律双重属性,既受市场规律影响,也受法律规则约束。根据法律原则,投资、并购、融资活动需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等确立的合同自由、诚实信用、股东平等、信息披露等规则,违反法律义务可能引发合同无效、赔偿责任等不利后果,法律风险可能比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更为严重,并波及公司信誉、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

作者基于长期服务经验指出,公司发展离不开投资融资双轮驱动,但投融资活动伴随经营、市场、技术、财务风险,而法律风险往往造成更严重影响。由于我国投融资法律政策纷繁复杂,且不同投融资形式对应不同规则,非专业人士难以全面掌握,因此必须系统了解法律政策以有效防范风险。

实务中,公司应在投融资决策前进行法律合规审查,针对投资方式、融资形式分类识别适用规则;在投资谈判、尽职调查、协议签订、资金交割等环节设置风险控制措施,并持续关注法律政策更新情况,必要时寻求资深专业人士支持,全程留存书面记录,确保投融资活动合法有效。

《完胜资本》在法律政策编排上有何特点?

《完胜资本》的编排特点在于按投融资实务形式分类编选法律政策,而不是简单罗列法规。法律规则层面,公司投融资分为投资并购、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不同形式,每种形式适用不同法律原则和规范性文件,分类编排有助于读者快速定位所需规则,降低学习与检索成本。

文章具体介绍全书结构:第一章选编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基础性法律规定;第二章按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及境外投资编选;第三章涵盖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发行债券、项目融资、政策融资、融资租赁等债权融资规则;第四章包括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引进外资、境内上市、境外上市等股权融资规则。

实务中,每章开篇设置导读内容,介绍投融资行为背景与法规适用提示,便于读者理解章节架构与规则重点;因篇幅限制未编入正文的法规名称保留在目录中,并可借助随书电子版查询全文。这种分类编排兼顾系统性与实用性,适合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及投融资专业人士使用。

私募股权融资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实务要点?

私募股权融资是股权融资的重要形式,指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取得股权并可能参与公司治理。法律规则上,该行为受公司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约束,核心规则包括股东出资义务、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及信息披露要求,需遵循资本维持、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

文章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是近期资本市场热点,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相对缺位,实际操作中需以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为依据。投资谈判、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融入资金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环节均需谨慎,稍有不慎可能引发股东资格争议、出资瑕疵或融资效力风险。

实务中,融资方应重点审查投资人主体资格与资金来源合法性,明确投资估值、对赌条款及优先权安排的效力边界,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章程修订;同时关注监管政策动态,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辅助完成交易文件,以防范法律风险并保障融资目标实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