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瞩目的消费者状告歌华有线(600037)一事有了新进展:公司昨日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北京海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起诉书称原告郝某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该公司。
经营北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歌华有线是6月30日发布涨价公告的,将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由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以歌华有线目前有线电视收费用户220万户计算,每户每月增加6元,一年增加收入1.4亿元左右,由于基本没有边际成本的增加,预计这部分可以直接增加税前利润。
歌华有线的算盘打得精,但消费者并不买账,消费者郝云峰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歌华有线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是单方面行为,既没有事先和用户“打招呼”,更没有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因此他要求法院判调高无效,履行原来的12元的收费标准。
对此,歌华有线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内,而且对于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公司仍然维持原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该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员称,公司并没有超出法律准则而擅自调高费用,从12元增加到18元是有北京市特价局批文的,但他同时承认,是歌华事先没有和用户和媒体做好沟通,但现在公司高管已不想再提这件事。
对此,浩华律师事务所杨春宝律师表示,虽然原告郝某只为6块钱打官司,司法成本较大,但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应该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来规范象歌华这样没有列入听证会名单的垄断行业,最终可能直接推动立法。
也有业内人士行为,虽然现在离法院开庭还有一段时间,但如果法院最终支持郝云峰的诉讼请求的话,歌华有线增收的愿意岂不成了泡影,这有可能影响到公司今后的运营,对于那些兼有线电视用户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人们来说,无疑将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本文转载自《东方早报》2003年8月5日B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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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有线电视收费调整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有线电视收费属于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法律层面,涉及公众利益的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通常需要履行成本监审、社会公示、听证或征求用户意见等程序,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并非所有收费项目都必须听证,是否听证取决于该收费是否被列入政府价格听证目录。如果不在目录内,经营者仍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用户合理协商期,否则单方调价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受到司法审查。
本案中,歌华有线于6月30日发布涨价公告,将每月12元调整为18元,直接增加每户每月6元负担。原告郝某提起诉讼,核心理由是公司既未事先和用户打招呼,也未举行正式听证会。公司则回应称有线电视维护费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内,且调价有市物价局批文,公司同时承认事先未做好沟通。这些事实表明,即使程序合法,沟通缺失也会引发信任危机和诉讼风险。
实务操作中,公用事业企业调整收费前,应主动核查本地听证目录,若无需听证也须提前公告,并通过媒体、营业厅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充分告知用户,明确调价依据和生效时间。同时建议设置过渡期或异议处理机制,对用户合理诉求给予回应。消费者在遇到类似调价时,应保存涨价公告、缴费单据等证据,并关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目录信息,判断自身程序性权利是否被侵害。
消费者能否起诉垄断企业单方涨价?
消费者与有线电视运营商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调整收费标准属于变更合同条款。合同法上,变更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单方变更权。即使运营商获得行政批文,也仅说明价格管控层面合规,并不意味着合同层面当然对用户产生拘束力。如果运营方未履行协商程序而强行提价,用户有权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确认变更条款无效或要求继续按原标准履行。
本案中,原告郝某正是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歌华有线,要求法院判令调价无效并履行原12元标准。歌华有线以批文和不在听证目录作为抗辩,但其内部管理人员也承认事先没有和用户及媒体沟通。律师认为,虽然原告只为6块钱打官司,司法成本较大,但诉讼本身具有制度意义,这说明消费者可以就单方涨价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而非只能被动接受。
实务指引上,消费者起诉时应明确请求权基础,例如主张合同变更未成立、格式条款无效或缔约过失等,并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法院可能结合价格监管规定和合同履行情况,判断涨价是否对用户产生拘束力。对企业而言,应充分尊重既有用户的合同权益,不能简单以行政批文替代契约协商,否则可能面临批量诉讼或监管风险。
垄断行业定价争议如何推动制度完善?
垄断行业定价争议往往源于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法律上,价格听证制度是约束公用事业涨价的重要手段,但听证范围由目录限定,目录之外的项目可能逃避公开审议,形成监管盲区。司法个案通过确认程序瑕疵、否定不当涨价效力,可以向立法者传递制度完善信号,促使扩大听证范围或增加协商程序。司法机关的判决虽仅针对个案,但具有示范效应和舆论影响力。
本案中,歌华有线涨价涉及220万用户,年增收约1.4亿元,且几乎没有边际成本增加。虽然公司声称调价有批文且不在听证目录内,但消费者郝某提起诉讼后,律师明确指出,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应该可以通过相关制度建设,规范像歌华这样没有列入听证会名单的垄断行业,最终可能直接推动立法。这一观点将个案争议提升到公共政策层面,凸显了消费者诉讼的社会价值。
从实务角度看,推动制度完善需要多方合力:消费者可通过公益诉讼、集体投诉或舆论监督提出诉求;专家和律师可撰写研究报告或立法建议,论证将更多垄断服务纳入听证范围的必要性;行业协会应制定自律性调价指引,要求成员企业充分履行公示和协商程序。监管部门则应定期复评听证目录,将涉及面广、民生关联度高的收费项目及时纳入。最终目标是建立事前透明定价、事中公众参与、事后司法救济的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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