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旨在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根据当事人住所地是否在同一省级行政辖区,将全国法院划分为四类地区,分别设定不同级别的管辖门槛。同时明确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疑难案件可依法提级审理,且调整不涉及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该标准对当事人选择起诉法院及案件分流具有重要实务指导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4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辖区时,中级法院管辖标准是多少?

各地标准不同,如北京、上海等地中级法院管辖1亿元以上,天津等地为3000万元以上,吉林等地为1000万元以上,贵州等地为500万元以上。

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辖区时,高级法院管辖标准如何?

北京、上海等地高级法院管辖3亿元以上,天津等地为1亿元以上,吉林等地为5000万元以上,贵州等地为2000万元以上。

哪些案件一般不适用本通知的级别管辖标准?

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不适用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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