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验资帐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临时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的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以上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确认的方式,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直接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相冲突,同时其价值也常会被高估,最终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出资已被普遍接受,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除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还取决于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创新意识和创新勇气甚至他们的好恶,因此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债权出资也已为少部分登记机关认可,但大部分登记机关尚难以接受,除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与登记机关相比,法院似乎不那么保守,或者说是职能不同使然,法官们更多地关注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的股份是否合法取得,也就是说,不但股权、债权出资更容易为法官们所认可,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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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核心要求?
创业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满足三项核心法律要求。第一,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这一要求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使每位股东获得的股份比例与其实际出资价值相匹配,同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若资产被高估,公司偿债能力将被虚增,一旦资不抵债,债权人将蒙受损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该股东须补足差额,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出资不实的法定补缴机制。第二,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通常应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完成。实物资产如为一般动产,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交接即可;若是车辆、船舶等需登记财产,则须办理过户登记;工业产权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涉及国有或敏感技术时还需遵守特别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同样须办理变更登记并缴纳契税等费用。第三,历史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曾有不得超过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上限规定,尽管现行法律已取消比例限制,但实践中仍需注意评估价值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此外,创业者应警惕代办出资或虚假出资的陷阱,必须确保资金实际到位,否则将面临民事补缴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是严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法律对此规定了多层法律责任体系。从民事责任看,虚假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公司补足出资差额,并可能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返还抽逃资金及利息,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赔偿损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这意味着一旦某一股东出资不实,其他股东可能被要求共同补足,这大大增加了创业团队的内部风险。从行政责任看,公司登记机关可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处以罚款,罚款金额通常为虚假出资或抽逃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公司亦可能吊销营业执照。从刑事责任看,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罚金或有期徒刑。实务中,一些中介机构代办验资、虚报出资,表面上操作“天衣无缝”,但风险最终由创业者和公司承担。抽逃出资常见的表现包括: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本立即转回股东个人账户、伪造交易合同套取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资金流向、公司经营状况、股东行为目的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创业者应特别注意,即使公司已成立多年,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并不消灭,债权人或管理机关仍可依法追责。因此,务必保证出资真实、到位,避免采用借款验资后立即抽回等高风险操作。
以股权、债权、技术等新型方式出资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可?
以股权、债权、技术等新型方式出资,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但实践中面临复杂的认定问题,登记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态度存在显著差异。股权出资方面,很多公司登记机关已经认可,实践中有成功先例,但并非普遍接受。能否成功以股权出资,既取决于股权本身的价值,还取决于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的创新意识和态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债权出资则更为谨慎,少数登记机关认可,但多数登记机关因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且债权能否实现受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信及法院执行力度等影响,通常难以接受。至于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等无形资产,登记机关普遍不予认可,尚无成功先例。相比之下,法院的态度相对开放。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多关注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股份是否合法取得,对于股权、债权出资乃至技术股、管理股等,只要公司设立程序合法,且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了出资人权益,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创业者可以随意采用这些出资方式,核心风险在于价值评估容易虚高,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公司日后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能要求出资人补足价值差额,或认定相关股份无效。创业者如需采用此类出资,应尽可能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明确出资标的、价值确认方式及持续义务,特别是技术服务类出资,其义务往往是持续性的,如后续技术更新、咨询指导等,应约定清晰。同时需积极与当地登记机关沟通,了解政策口径,必要时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总之,新型出资方式法律风险较高,建议在专业指导下审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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