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退出创业团队(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新公司法下创业团队退出机制展开,系统梳理了三条法定退出路径:股权转让、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以及请求解散公司。文章指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自由,但向外部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保障优先购买权,同时设计了视为同意等程序以避免僵局。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盈利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期限届满后决议存续等,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若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诉请解散公司。实务中需注意程序要求和证据留存,本文为创业团队退出提供了操作性指引。

创业之初,创业团队拥有共同的理想与目标,大家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特别团结。然而创业过程充满着很多不确定、不可知因素:创业取得初步成功,可能会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大家对各自的贡献认识不一;创业如果没有取得突破,大家对公司的前景又会看法不一致。凡此种种,都会导致部分创业者萌生退出之念。在公司法修订之前,这些创业者会非常痛苦,因为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非常有限,而且可操作性很低。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打开了退出通道。当然,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以赋予其可操作性。

退出创业团队,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交割即可,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当然,作为同为公司股东的转让双方,应当尽可能先就转让意向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以免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使得公司原有的平衡打破,引发新的股东矛盾。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个资合体,同时也很强调人合,只有拥有共同的理念和理想才能共同创业,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维持创业团队的稳定。但这一规定也不会成为阻挠股东转让其股权的障碍,公司法同时设计了相应的程序,以保障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具体规则如下: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另一方法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不能随意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该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提出回购要求后,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推动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公司回购其股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最后保障方式是请求解散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若想转让股权可能难以做到,因为没有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如果股东也无法促使其他股东同意减资,此时,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5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与实务要点是什么?

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退出创业团队的最后保障措施,适用于股权转让和股权回购均无法实现的情形。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有权提出请求的股东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这里的严重困难通常指公司治理僵局,如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管理层陷入瘫痪,而非仅指经营亏损。实务中,法院对解散公司持审慎态度,强调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即股东必须证明已尝试其他解决方式如内部协商、调解、股权转让等均告失败。股东在提起解散之诉前,应尽可能收集证明经营管理困难持续存在的证据,包括历次未能形成决议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其他股东不同意受让股权或无法找到外部受让人的证明。同时需注意,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判决解散后,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算。若股东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十,可通过联合其他股东合计达到该比例后再行起诉。此外,解散公司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影响重大,起诉前建议充分评估公司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及清算可行性,避免因解散不当反而引发更大损失。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为陷于僵局的创业团队提供司法退出通道,但必须严格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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