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7)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的实务问题展开分析。核心要点包括:以境内居民名义代外资持股形成的公司登记,因未办理外资审批,应认定为内资企业,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即使存在实际出资,也需通过确权诉讼才能变更。挂名股东在法律上仍属于登记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可查阅会计账簿,公司不得仅以其挂名为由拒绝。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拒绝并书面说明理由。文章建议实际出资人尽快协商或提起确权诉讼,并警示代持风险。

我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张先生,当初考虑到张先生以外籍华人名义持股在出资及外资企业变更手续上存在麻烦,故借用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公司实际由张先生出资并经营。现陈先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我们认为陈先生只是公司挂名股东,张先生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不宜将公司财务资料交给陈先生。但陈先生威胁说他将诉诸法院。请问陈先生可以告我们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 读者:马丽

你所咨询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原本居住在境内的华人通过不同渠道加入外国籍,但是他们还是需要继续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一些境外华人想到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因为怕麻烦,于是就以境内的亲戚、朋友的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房产、买卖股票,其中不少最后酿成纠纷。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无论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独立设立外资企业,均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你公司由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应为内资企业,张先生系外国投资者,不能成为你公司股东。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将你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要确认张先生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只能通过诉讼实现。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你公司由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工商登记确认的公司股东应为陈先生等人。即使你公司可以提供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材料,也必须通过提起确认股权之诉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的知情权,你公司不能以陈先生仅仅是挂名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股东享有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如果你公司在陈先生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15日内没有提供查阅,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当然,如果你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陈先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你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他并说明理由。如果陈先生仍然提起诉讼,你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总之,根据你所述情形,陈先生虽然是挂名股东,他仍然依法享有知情权,并且可以据此起诉你公司。在此情形下,张先生应当尽快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办法,确认张先生的实际股东身份,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无法协商,张先生应当立即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其系你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我们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律关系设计,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活动。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2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可以。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股东身份的认定依据是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而不以实际出资为准。挂名股东虽然未实际出资,但因其姓名已登记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在法律上即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当挂名股东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后,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供查阅。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挂名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实践中,公司常以对方仅为挂名股东、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抗辩,但法院通常会支持登记股东的知情权请求,因为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不能因出资来源不同而被剥夺。当然,公司若确有证据证明挂名股东查阅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例如为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则可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拒绝并说明理由,该抗辩在诉讼中也能得到法院审查。因此,挂名股东完全有权起诉,而公司应审慎评估其查阅目的是否正当,避免因无依据拒绝而承担败诉风险。

实际出资人如何确认股东身份并规避挂名风险?

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身份需要遵循法定的确权路径。首先应当明确,根据外商投资管理法规,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登记,否则不能直接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在本案中,外国籍实际投资人以境内居民名义登记,公司性质为内资企业,该实际投资人在法律上并非公司股东。若要确认其股东身份,通常需要提起确认股权之诉,由法院依据实际出资事实、代持协议、公司其他股东认可情况等证据,判决确认其享有股权。诉讼确认后,还需办理外资审批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才能最终成为合法登记的股东。在此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应当尽快与挂名股东协商,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协商不成,应立即起诉,防止挂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处置股权或泄露公司信息。同时,实际出资人应注意保留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参与经营决策的文件等证据,并推动公司治理规范化。对于尚未实施代持安排的投资者,建议慎重选择代持方式,必须设计完善的法律关系,包括代持协议、授权委托、担保措施等,并在条件允许时尽快办理真实股东登记,以根本上避免挂名纠纷带来的法律风险。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阅账簿的合法理由与程序是什么?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阅账簿并非绝对禁止,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则,股东基于正当目的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公司如果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答复,说明拒绝理由。所谓不正当目的,常见情形包括: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曾向第三人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股东查阅账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客户名单、定价策略等敏感信息以用于不正当竞争;或者股东存在其他恶意骚扰、打击公司经营的行为。公司拒绝时必须提供合理根据,不能仅凭猜测,否则在股东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审查公司拒绝理由的正当性。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必须支持股东的查阅请求。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股东查阅请求评估必要性,必要时要求股东签署保密承诺,并限定查阅范围与方式。对于挂名股东,公司尤其需要审慎处理,既不能简单以挂名身份拒绝,也不能忽视其背后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平衡,建议在律师指导下作出合法决策,以免因程序瑕疵或理由不充分陷入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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