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cyx1978咨询:有6个人共同招标一工程600万取得该工程经营权15年,(经营费用年120万,该款每年经营结算后交纳),6人各均占一份,现其中一个我朋友占的100万邀请我入资20万元,先不谈该项目以后经营效益,请教:这样的操作是否可以经法律保障的途径来操作,该如何操作以及注意些什么问题,我凭什么来保证我所投资金的权利!
法律桥网友蓝虫2解答:我估计他们6个人也是挂靠或者成立一公司而得到工程,你的入股方式等同于隐性股东,所以你的权益保障只能通过与朋友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而你的最终收益,一是取决于他们6人的收益,二是取决于朋友对你诚信程度(除非你还其他途径可了解、控制项目的情况)
cyx1978再咨询:该协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效应,或如何能通过法律保障该协议的有效性。
而你的最终收益,一是取决于他们6人的收益,二是取决于朋友对你诚信程度(除非你还其他途径可了解、控制项目的情况)能否赐教如何能够有权去得到他们收益的知情权;按您说的该投资完全就属于信用性质的投资,很难得到法律保障了吗?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要得到有力的保护,可以直接参股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如果根据项目公司的情况,不能成为显名股东,就只好作为隐名股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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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投资收益?
隐名股东保障投资收益的核心在于事前协议安排与事中监督机制。在法律规则层面,隐名投资关系通常依据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确定权利义务,该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对效力,但对外部第三方不产生直接约束力。因此,投资人应当在出资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收益分配方式、结算周期、亏损分担以及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同时,为保障知情权,协议中应详细列明投资人有权查阅项目公司或经营项目的财务报表、经营记录、重大合同、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并约定定期召开沟通会议或由名义股东提供书面报告。实务操作中,投资人还可要求名义股东提供担保或抵押物,或由其他股东共同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以增强履约保障。风险提示在于,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项目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收益,投资人只能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且追偿过程存在举证和执行困难。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投资收益的计算基数、经营成本是否合理、名义股东是否尽到忠实义务等,因此建议投资人在协议中设置争议解决条款并尽量保留原始出资凭证和经营数据资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隐名投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隐名投资协议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但需要注意其效力范围具有相对性。从法律原则来看,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不过该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项目公司外的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不能依据该协议直接要求项目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行使股东表决权。协议效力还存在一个关键识别点,即隐名投资是否属于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例如法律明确禁止特定主体投资某些行业,若隐名投资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协议可能归于无效。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为增强协议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建议在协议中清晰载明出资目的、各方身份、投资金额对应的权益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尽可能取得项目公司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以证明隐名股东身份得到内部认可。风险提示方面,隐名股东可能面临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公司或项目经营亏损、名义股东个人债务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执行等风险,此时隐名股东通常只能请求返还投资款或依据协议索赔。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协议是否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名义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真实出资与借款的区分等,因此建议隐名股东保留完整打款凭证、协议原件以及日常沟通记录,必要时办理公证以强化证据效力。
入股共同项目应优先考虑显名还是隐名?
入股共同项目时,能否成为显名股东对投资权利保障的影响极为显著,原则上应优先争取显名股东地位。显名股东直接登记于项目公司或项目主体的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中,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完整股东权利,可以直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关键文件,并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这种透明度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当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侵害利益时,显名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救济途径。而隐名股东则不具备这些直接权利,其权益完全依赖名义股东的传导,即使内部协议约定了知情权和监督权,若名义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仍需要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方能获取信息或索要收益,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实务操作指引:若项目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符合发起人条件,建议直接以本人名义出资并办理工商登记;若因身份限制或合作方要求确实无法显名,则必须对名义股东进行详尽背景调查,并在协议中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监督条款以及股权质押担保等增信措施。风险提示:很多隐名投资最终发生纠纷,源于名义股东挪用投资收益、虚增成本或恶意转让股权,而隐名股东因取证困难往往败诉。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资格认定、投资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股款、隐名股东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等,因此建议投资人尽可能寻求律师参与设计交易结构,避免陷入被动的隐名投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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