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其他股东做私单,我该怎么办?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合伙人(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承接私单的常见纠纷,提供法律定性与实务应对指引。律师指出,该行为构成对公司商业机会的侵占,依法应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处理策略上,建议先充分掌握证据,与对方坦诚沟通,争取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考虑启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或通过公司分立实现业务拆分。文章强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并提示股东维权需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章程约定及实际经营状况综合判断,避免因处理不当激化矛盾。该文对中小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eotf求教:我和我朋友合伙开的公司,最近很偶然的发现合伙人做了私单,我想请问我该怎么办啊?处理的不好估计就够呛了啊!真的烦死了,非常感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此行为为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如何解决该问题,可以考虑在充分地掌握了事情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坦诚交换意见,希望就其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不再追究;若谈不拢,可以考虑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公司分立,一分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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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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