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早出晚归咨询:我与朋友欲合伙出资开一公司,但签于两人的时间及其它问题无法亲自来打理。注册公司时,法人及另一股东均以我朋友的两位朋友来作为名义法人及股东,以后的公司运作准备让这位股东来打理。而我与朋友之间私下签一份出资入股的协议,作为分红及其它的证据。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性?是否该与名义法人及股东签协议?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
1、这样的做法十有八九日后会出问题。
2、即使跟你朋友的两位朋友签协议也不解决问题。
3、如果是仅仅没有时间打理公司,直接聘请一个总经理不得了。何必这么曲线救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找名义法人代表及名义股东来进行登记开公司,私下签一份出资入股的协议,有保障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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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下签出资入股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私下签订的出资入股协议(即代持协议)在签约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便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然而,这种约束力是相对性的,仅及于协议签署方之间,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比如,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善意受让人可以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赔偿,而无法直接追回股权。此外,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未被公司登记机关记载,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其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决策,往往取决于名义股东是否配合以及其他股东是否认可。如果名义股东不诚信,实际出资人维权将面临举证困难、程序复杂等问题。因此,该协议虽然具备基本的合同效力,但无法为实际出资人提供全面、稳固的法律保障,实践中极易引发纠纷,不宜把其当作万全之策。
需要和名义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签协议吗?
与名义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是必要的,但仅签订协议并不能彻底解决风险。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出资份额、分红归属、表决权行使、股权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这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提供合同依据,避免空口无凭。然而,这种协议的效力边界十分有限。首先,公司登记具有公信力,名义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真正的股东,其对外签署的合同、处置股权等行为可能直接约束实际出资人,而实际出资人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如果名义股东自身负债,其名下的股权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拍卖,实际出资人只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无法优先取回股权。再次,名义法定代表人可能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实际出资人作为幕后控制人亦可能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协议履行高度依赖名义股东的诚信,一旦其不按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必须通过诉讼确认权益,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大。因此,与名义股东签约只能作为风险控制的基础手段,无法替代合法、合规的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采用名义股东和法代登记开公司有哪些风险?
采用名义股东和名义法定代表人登记开公司,在实务中被称为隐名投资或股权代持,其风险是多维度的。第一,股东资格确认风险。实际出资人不具有对外公示的股东身份,若名义股东否认代持关系,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将难以直接主张股东权利,即便有代持协议,也需要通过诉讼确认资格,过程复杂且结果不确定。第二,名义股东道德风险。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转让股权、质押股权、挪用分红收益,或者拒绝按照实际出资人指示行使表决权,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经济损失;实际出资人追偿时,若名义股东已无清偿能力,则损失难以挽回。第三,名义股东债务风险。若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其名下的股权可能被法院冻结、评估拍卖,实际出资人将面临股权被处置的风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无法优先取回资产。第四,名义法定代表人风险。名义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若公司经营中产生债务或违法事件,名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实际控制人同样可能因指使行为被追究连带责任。第五,公司治理风险。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会造成公司决策权、收益权混乱,影响融资、上市及股权交易,也会引发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因此,这种安排不仅保障性弱,而且潜伏着大量矛盾纠纷,应尽量避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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