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早出晚归咨询:我与朋友欲合伙出资开一公司,但签于两人的时间及其它问题无法亲自来打理。注册公司时,法人及另一股东均以我朋友的两位朋友来作为名义法人及股东,以后的公司运作准备让这位股东来打理。而我与朋友之间私下签一份出资入股的协议,作为分红及其它的证据。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性?是否该与名义法人及股东签协议?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1、这样的做法十有八九日后会出问题。2、即使跟你朋友的两位朋友签协议也不解决问题。3、如果是仅仅没有时间打理公司,直接聘请一个总经理不得了。何必这么曲线救国?,(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早出晚归咨询:我与朋友欲合伙出资开一公司,但签于两人的时间及其它问题无法亲自来打理。注册公司时,法人及另一股东均以我朋友的两位朋友来作为名义法人及股东,以后的公司运作准备让这位股东来打理。而我与朋友之间私下签一份出资入股的协议,作为分红及其它的证据。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性?是否该与名义法人及股东签协议?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
1、这样的做法十有八九日后会出问题。
2、即使跟你朋友的两位朋友签协议也不解决问题。
3、如果是仅仅没有时间打理公司,直接聘请一个总经理不得了。何必这么曲线救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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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5
最后更新:2024年5月8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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