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以李四的名义投入的投资款,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能要回投资款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投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的问题展开分析。文章通过真实咨询案例,指出出资人虽持有公司出具的“收到股金款”收据,但因缺乏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难以直接向公司主张返还出资,亦难以被确认为公司股东。律师建议可从要求名义股东返还出资款或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两条路径维权,并强调在诉讼中证据链完整性与诉讼请求选择的重要性。本文对隐名投资实务风险具有警示价值,适合初创企业投资人、公司内部人员及法律从业者参考。

法律桥网友hqr242咨询:A公司2005年1月成立,张三当时投入10万元,但是以李四的名义投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上都是李四的名字,没有张三的名字,而且张三与李四之间也没有签定任何协议,2005年底,A公司给张三开了一张日期为2005年12月25日的收据,收据内容为“收到股金款”,张三原在这家公司工作,现已离开,现在张三想要回钱,但A公司迟迟不给答复,张三想起诉A公司,请问:
1、起诉能成立吗,张三能要回钱吗?
2、适用何法律及条款。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起诉是否能够成立,能否要回钱需结合具体证据才能作出判断。这里面还有个诉讼请求方式选择的问题,表面上看有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关系,但如无证据支持很难胜诉,公司收据在法律上很难直接证明,且收据内容目前不明,收到多少股金也不清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上述案情,张三起诉A公司想要回钱是不可行的!张三凭该收据可以有以下途径可走(是否实际走得通另当别论):要求李四返还十万元,或者要求A公司确认其为公司的股东。张三起诉A公司想要回钱之所以不可行,原因在于如果张三凭该收据来证明A公司曾借其十万元则明显证据不足,若张三以该收据来证明其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李四只是“挂名股东”,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不得抽回”的原则,张三也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十万元。

hqr242再咨询:“挂名股东或隐名股东”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有依据吗,公司确实收到张三的钱,有收据可以证明,而张三和李四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委托关系,张三能否以A公司收到“股金款”而没有给张三股东法律地位进行起诉。收据内容为“收到股金款”,金额为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张三能否以A公司收到“股金款”而没有给张三法律地位进行起诉。因张三和李四之间并没有签定协议,A公司给张三开具收据证明其收到了张三的投资款10万元。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同意三楼同行的见解,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对隐名股东问题出过一个解释,对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的关系、责任、及如何确认等进作了一些规定,根据你目前的情况要从隐名变为显名可能存在一定的证据上的缺陷。

如果你的目的只是要回10万元钱款,我想还是有一定机会的,但在此公开分析可能会对你日后的诉讼不利,请见谅。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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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以他人名义投资未签协议,能否直接起诉公司返还出资?

隐名投资关系中,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益划分,核心在于双方是否成立委托持股的合意。我国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要求隐名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并享有股权权益,例如书面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公司其他股东认可等。如果缺乏书面协议,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以下因素:实际出资人是否真实缴纳出资、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会、委派董事)、公司及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并默许等。回到本案,张三以李四名义出资,公司收据虽载明“收到股金款”,但该收据仅能证明公司收到张三交付的款项,无法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就代持股权达成一致。李四作为登记股东,依据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对外具有股东资格,除非张三能举证推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隐名股东身份确认持审慎态度,尤其在涉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时,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张三若想维权,可考虑两个方向:一是依据不当得利或委托关系起诉李四,要求其返还投资款或转让对应股权;二是请求公司及李四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后者需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风险提示:隐名投资本身充满不确定性,建议投资人务必形成书面代持协议,并在公司内部留存实际出资人证据,避免仅凭口头约定形成纠纷后举证困难。此外,诉讼时效亦需注意,从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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