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的名称与使用的名称不一致,工商局罚款是否合理?(2006)

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wzhcool咨询: 我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用的是“伟业公司”,但我代理的品牌规定我要用它的牌子做为公司名,在没有到工商部门更名的情况下已使用了一年多了,最近工商发了罚款通知给我,数额为4800元,我想问下各位大师:1、工商部门在我使用现在名称一年内没通知我更名,而在现在突然罚款是否合理?2、工商部门罚款金额4800元是否合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局的处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工商局的处理的合法性有待探讨: 2、首先“我要用它的牌

法律桥网友wzhcool咨询:

我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用的是“伟业公司”,但我代理的品牌规定我要用它的牌子做为公司名,在没有到工商部门更名的情况下已使用了一年多了,最近工商发了罚款通知给我,数额为4800元,我想问下各位大师:
1、工商部门在我使用现在名称一年内没通知我更名,而在现在突然罚款是否合理?
2、工商部门罚款金额4800元是否合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局的处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工商局的处理的合法性有待探讨:

2、首先“我要用它的牌子做为公司名”是怎样理解呢?(1)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该公司授权贵公司使用其商号呢?如果这样,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贵公司是怎样使用该公司的名称的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假若贵公司使用该公司的名称时受到该公司的许可的,那么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此,工商局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何处理呢?

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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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8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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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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