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的名称与使用的名称不一致,工商局罚款是否合理?(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登记名称与实际使用名称不一致的处罚问题,结合实务案例,分析工商部门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但若系获得他方授权使用其商号则另当别论。同时介绍了对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前的听证权利等程序保障,对企业规范使用名称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wzhcool咨询:

我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用的是“伟业公司”,但我代理的品牌规定我要用它的牌子做为公司名,在没有到工商部门更名的情况下已使用了一年多了,最近工商发了罚款通知给我,数额为4800元,我想问下各位大师:
1、工商部门在我使用现在名称一年内没通知我更名,而在现在突然罚款是否合理?
2、工商部门罚款金额4800元是否合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局的处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工商局的处理的合法性有待探讨:

2、首先“我要用它的牌子做为公司名”是怎样理解呢?(1)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该公司授权贵公司使用其商号呢?如果这样,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贵公司是怎样使用该公司的名称的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假若贵公司使用该公司的名称时受到该公司的许可的,那么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此,工商局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何处理呢?

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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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使用他人品牌名称作为公司名称,是否属于违法?

根据现行有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属于违反企业名称管理秩序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同时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这里需要重点理解擅自的含义,即未经登记机关变更核准而自行使用不同名称。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认为使用时未被及时发现或处罚,监管部门默许其行为,这种认识并不正确,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不以行政机关知悉为前提,只要处于持续状态且在法定追责期限内,机关均可依法处理。同时,处罚的合理性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例如企业是否长期使用、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否主动整改、有无授权背景等。因此,公司登记名称与实际使用名称不一致并不必然导致处罚,但若无合法授权或未办理变更登记,受到处罚通常具有法律依据。企业应当重视名称使用规范,避免因名称不一致引发行政处罚风险。

使用他人品牌名称作为公司名称,是否属于违法?

使用他人品牌名称作为公司名称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获得合法授权以及使用方式是否合规。如果品牌权利人通过正式书面合同明确授权允许该公司将品牌名称用于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且该使用不会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其他企业名称产生混淆,那么一般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也不属于违法。但如果未获授权,或者授权范围明确排除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企业仍然擅自使用,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行政机关查处时会重点审查授权文件的真实性、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此外,即使获得品牌方授权,企业名称作为市场主体身份标识,其登记仍须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例如不得与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已登记的相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若品牌名称本身是注册商标,还需考虑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规则。实务中,不少企业因知名品牌代理而希望以品牌命名公司,但仅凭代理合同或品牌方口头同意并不足以对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最稳妥的做法是先将授权文件提交登记机关备案或咨询,再依法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登记,确保名称使用既有民事实体权利支撑,又符合行政登记程序。否则,即便有内部授权,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办理变更登记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从而面临行政处罚。

对工商部门的处罚不服,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企业对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是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递交,上一级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种程序可以依法选择。此外,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机会,有助于查明事实、保护程序权利。在救济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决定书、营业执照、使用该名称的合同文件、品牌授权书、双方沟通函件、实际使用场景照片或宣传材料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是否存在授权、是否出于非故意、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必须关注法定救济期限,一旦超过期限,处罚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届时只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异议等有限方式处理。实务中,许多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而被撤销或变更,因此企业不应消极应对,而应积极行使听证、复议和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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