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章摘要 工信部通知明确了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的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允许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限)经营该业务,且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须在境外。审批程序显著简化:企业直接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获得试点批文后凭此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手续;总分形式开展业务的,由总公司统一申请,分公司仅需备案。该通知体现了国家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开放、降低外资准入门槛的政策导向,为外资进入中国呼叫中心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路径,同时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加强试点跟踪与行业标准建设,推动服务外包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做好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
 
        本次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试点业务
 
        本次试点的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试点审批部门
 
        试点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试点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总结及其他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发展,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予以研究解决。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批文。
 
        获得批文的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试点管理工作,每年12月根据要求将试点情况报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试点总结情况及时报部,内容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研究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引导市场逐步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促进呼叫中心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试点地区包括哪些城市?

试点地区涵盖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具体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这些城市均为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开放环境。企业在选择注册地时,应优先考虑上述城市,以便享受简化审批程序及政策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试点仅限于这些城市,若企业拟在非示范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则可能无法适用该简化程序,需按照一般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另行申请。实务中,部分企业可能以总分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同时开展业务,此时总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其中一个试点城市,且分公司若在其他试点城市经营,只需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无需重复申请审批。这一设计降低了企业跨区域扩张的合规成本,但企业应确保所有分公司均在试点城市名单内,避免因城市不符导致审批受阻。

试点业务和主体有哪些限制?

试点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其核心特征是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即呼叫中心所服务的客户位于中国境外,企业仅承接境外客户的呼叫外包需求。若服务对象或委托客户涉及境内主体,则不属于本次试点范围,需按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相关规定另行申请。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且外资股权比例不设任何限制,这意味着外资可以100%控股,无需中方合资。这一突破性政策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呼叫中心市场提供了极大便利。实务操作中,企业需注意其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且需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关于呼叫中心业务的定义。同时,企业应确保最终用户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客户合同、服务记录)以备核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境外客户”:若客户为境外注册公司但在中国境内有分支机构,且呼叫中心实际为境内分支机构服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境内业务,从而不适用试点政策。因此,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来源,避免合规风险。此外,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企业需补办试点批文,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审批程序如何简化?

审批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审批层级下沉,企业直接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无需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材料,大大缩短了审批周期。第二,材料要求简化,企业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含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誉证明、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较传统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减少了部分前置审批环节。第三,总分形式统一办理,若一家企业以总分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业务,仅需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申请,各分公司无需另行申请,只需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首先确定总公司注册地所在试点城市,然后向该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获得试点批文后,凭批文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批文和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前到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即可。风险提示:企业需注意备案时应当提供总公司批文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场地人员信息等,确保备案材料齐全。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部分企业误以为分公司也需要单独申请,导致重复提交或遗漏备案;另外,若总公司注册地不在试点城市,则无法适用简化程序,需另行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的替代方案。此外,企业应每年12月向通信管理局报送试点情况,未按时报送可能影响后续批文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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