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规范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设立审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由国务院或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程序涉及商务与通信部门联动征求意见;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新增该类业务需先申请资质再办理变更。实务价值在于为外资进入中国通信建设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路径与操作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在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通信系统集成企业需取得哪些证书?

根据本通知规定,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要合法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必须同时取得两个核心证书:一是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是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这两个证书缺一不可,且需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取得。实务操作中,企业首先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包括申请书、合同章程、投资方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等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取得批准证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再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提交材料,并附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风险提示:若未取得资质证书即开展业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需注意审批时限,避免因超期导致材料失效。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审批过程中商务与通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目前实务中通常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为准,但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设立审批程序中的关键时限有哪些?

本通知对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定了多项明确时限,企业需严格遵守以避免延误。关键时限包括:第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申请材料送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三,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若批准,则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若不予批准,需书面说明理由。第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五,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若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提交材料,该办法中也可能有具体时限要求。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提前准备齐全材料,尤其是投资方近三年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三年则按实际年份提供),以及外文文件的中文译本。注意所有时限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风险提示: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商登记,可能导致批准证书失效;同样,若资质申请材料不完整,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可能要求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企业应尽快补正。常见争议焦点: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超过15个工作日未反馈意见时,商务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视为同意?实务中通常需要等待正式书面意见,不可擅自推定。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新增该业务?

对于已经合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希望新增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了明确的变更路径。企业应当首先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取得资质证书后,再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变更经营范围等)。这与新设企业的顺序相反:新设企业是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再申请资质;已设立企业则是先取得资质,再变更商务部门登记。实务操作中,已设立企业需按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的要求准备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业绩证明等,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资质后,携带资质证书、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等材料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风险提示:已设立企业不得在未取得资质前以内部承包或变相方式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经营。同时,变更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需按照原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常见争议焦点:已设立企业的新增业务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合资或合作审批?通常不需要,仅需办理变更手续,但若原批准证书中已明确限定经营范围,则需严格遵循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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