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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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资比例限制是多少?
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中外合资经营形式。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这意味着在合资企业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出资比例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动态调整,但上述最终比例上限是硬性约束。风险提示:若违规突破外资比例上限,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范围,以及无线寻呼业务是否属于基础电信业务但享受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比例待遇(本规定明确将无线寻呼业务视同增值电信业务处理)。此外,对于跨境电信业务,还需经工信部批准通过指定国际出入口局进行,否则可能面临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本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而不同。经营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实务操作指引:投资者在设立企业前应准确判断拟经营业务属于基础电信还是增值电信,以及业务覆盖范围是否跨省。注册资本须实缴到位,且应满足电信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风险提示:注册资本不足可能导致审批不被批准;若虚报注册资本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书。常见争议焦点:对于同时经营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分别满足最高要求还是可合并计算?实践中通常要求取最高标准,即若同时经营全国基础电信和全国增值电信,注册资本应至少10亿元。此外,对于跨省增值电信业务,注册资本要求为1000万元,而非100万元,需注意区分。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首先,对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各方投资者资格证明等文件。工信部对基础电信业务在180日内审查完毕,对增值电信业务在90日内审查完毕,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对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机构在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后转报工信部,工信部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颁发审定意见书。其次,取得审定意见书后,需凭此向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或省级)报送合同、章程,商务主管部门在90日内审查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最后,凭批准证书到工信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实务操作指引:注意整个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周期较长(基础电信业务至少180+90+90天,加上其他),建议提前准备材料并关注各部门的受理要求。风险提示:若投资项目涉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工信部审批期限可延长30日。常见争议焦点:一是中方主要投资者和外方主要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出资最多且占本方投资者总额30%以上);二是外方投资者须具备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如何证明;三是省级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中,省级机构的意见是否具有终局性(实际上仍需工信部最终批准)。此外,港澳台投资者比照适用本规定,但实践中可能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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