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沸沸扬扬的腾讯QQ与奇瑞QQ之间的商标纠纷,《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就商标分类保护的基本原则、商标注册与异议的程序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及特别保护等发表了看法。该采访稿刊登在2005年12月8日《北京晨报》第26版《财经-产业》版上,国内各大主流媒体以及新闻、法律、行业媒体和网站转载了该采访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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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相同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能否同时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限,实行分类注册、分类保护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同主体可以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分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各自独立使用,互不冲突。例如,腾讯QQ在通讯服务类别注册,奇瑞QQ在汽车类别注册,二者若商品或服务类别不类似,则法律上可以共存。但需注意,这种共存并非绝对。若某一商标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权利人可以主张跨类保护,阻止他人在不相类似类别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具体到个案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需结合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企业而言,为避免潜在争议,建议在品牌创立初期即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与防御性注册,覆盖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同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为日后可能的驰名商标认定或争议解决奠定基础。实务中,商标局和法院对商品类似群的划分有明确标准,企业可借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布局。
对他人已初审公告商标如何提出异议?
依据我国商标法律程序,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若商标局认为符合注册条件,会予以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任何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的注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程序的实务要点包括:第一,把握法定期限,必须在公告期内提交异议申请,逾期将无法阻止该商标注册,只能后续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救济。第二,异议理由应当具体明确,通常围绕商标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损害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字号权)、恶意抢注等法定事由展开。第三,需提交充分证据,包括在先商标的注册证、使用证据、知名度材料、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等。第四,异议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缴纳规费,商标局经审查后将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决定。若异议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若异议不成立,商标将核准注册,异议人还可依据后续程序申请宣告无效。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关注公告信息是维权的重要前置步骤,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定期监控。
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则?
驰名商标在我国受到比普通商标更强的特别保护。首先,在认定机制上,我国实行“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并非一劳永逸的荣誉称号,而是在具体商标争议或侵权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需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商标知名度状态作出的认定,该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其次,保护范围显著扩展:普通商标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驰名商标可以请求跨类保护,即在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若他人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权利人有权禁止。此外,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较长的无效宣告期限,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主张驰名商标保护需提供证明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范围、销售区域、市场份额、行业排名、获奖记录等综合证据,以证明在相关公众中的高知名度。值得注意的是,驰名商标认定具有被动性和事后性,权利人应避免主动宣传“驰名商标”字样,否则可能违反广告监管规定。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应建立商标知名度证据档案,定期归档销售合同、广告发票、媒体报道等材料,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及时主张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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