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the reporters of IT Times, on the issues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文章摘要 本文记录了IT时报记者就WAP作品版权侵权问题对合伙人杨先生的专访。杨先生分析了WAP领域版权侵权的背景与现状,指出移动互联网初期内容传播无序、运营商与内容提供方权责不清是侵权高发的主要原因。他系统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沿革,强调该权利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控制作品传播的核心工具,并对比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不同路径:司法保护注重个案定纷止争与损害赔偿,行政保护则强调主动监管与快速制止侵权。文章为WAP运营商、内容服务商及权利人提供了权利界定、授权模式与维权策略的实务指引,具有较高的行业参考价值。

On the serious issue of infringement on the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and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and opinions of the WAP operators, the Reporters of "IT Times"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partner of Haworth & Lexon. Mr. Yang analyzed the background and actuality of infringement on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and introduced the legislation of propagating right of information, and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WAP作品版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WAP作品版权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通过WAP页面进行传播,供移动端用户访问或下载。常见情形包括:第一,WAP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传统网站或纸质媒体的文章,未标注来源或署名;第二,内容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或转码技术,将第三方网站内容抓取后以自身页面呈现,使用户误认为内容由该平台提供,这涉及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叉问题;第三,运营商或内容服务商将热门文学作品、影视剧片段或音乐作品直接存储在服务器上进行点播,未取得任何授权;第四,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平台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构成帮助侵权或间接侵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避风港原则”滥用现象,部分平台以技术中立为借口规避审查责任。从法律规则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WAP传播显然落入该控制范围。实务中,法院判断侵权主要考察提供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情形,以及平台对内容的控制力与盈利模式。对于权利人而言,应注重固定侵权证据,包括页面截图、访问时间、服务器信息等,并在起诉或投诉前做好权属证明准备。对于WAP运营商,则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和版权审查流程,避免因放任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WAP领域如何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WAP领域,该权利适用于所有通过移动网络实现的作品传输行为,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协议或终端设备。法律规则的核心在于“交互式传播”特征,即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和内容,WAP页面提供的点播、浏览、下载等功能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WAP服务器,或者通过链接、转码等方式使用户能够实质性地获得作品内容,均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时需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发生于平台自身上传或编辑作品的情形,而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服务的平台,若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存在却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向WAP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后,平台负有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义务,若未及时处理则需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同时,作品授权链条的审查至关重要,平台应要求上传者或合作方提供完整的授权证明,防止“从第三方网站转载但未获原始权利人许可”的情况。对于转码行为,如果转码后的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转码后的页面去除了原网站标识或广告,则可能超出技术中立的范围,需单独取得许可。风险提示方面,WAP运营者应避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使用来源不明的作品,尤其对热门影视剧、畅销书、歌曲等高风险内容应主动排查。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深度链接是否构成“提供”行为、缓存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用户个人下载后的再次传播责任归属。总体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适用已趋于成熟,但技术迭代带来的新形态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WAP版权侵权如何选择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

WAP版权侵权发生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司法保护或行政保护,两者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司法保护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优点是裁判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能够通过判决明确版权归属、确定赔偿数额,并为后续类似纠纷提供参考规则。在WAP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由于移动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司法程序中通常需要审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数据、访问量、广告收益等证据,以合理计算赔偿数额。但司法保护存在周期长、举证成本高的劣势,权利人需准备权属证明、侵权事实证据、损失与获利证据等。行政保护则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具有主动启动、效率较高的特点。行政保护可以快速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于正在发生的侵权能够起到及时制止的作用,尤其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批量侵权情形。实务操作指引:权利人若发现WAP平台大规模盗播,可以先向版权监管部门投诉,利用行政手段先行下架侵权内容、冻结经营账户,再决定是否起诉索赔。对于需要高额赔偿或确立法律先例的案件,则建议直接启动司法程序。风险提示:选择行政投诉时,需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侵权初步证据,且行政机关的处罚标准可能低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而选择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管辖权确定以及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行政投诉后当事人能否就已调解部分继续起诉、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司法判决的赔偿金额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如何衔接等。最优策略是两种保护机制结合使用,先通过行政投诉快速制止侵权,再借助民事诉讼获取经济赔偿。权利人还应关注平台是否具备合法版权登记或授权文件,以便在争议中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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