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 我单位由一个法人股东和三个自然人股东组建而成,其中三个自然人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金。在注册验资时该三个自然人的出资部分由该法人股东出资,以三个自然人名义打入验资户,当时法人股东也没有向该三个自然人索要任何凭证。现在另外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且愿意将该股份转回给实际出资人,但另一个名义股东却不承认自己是名义股东,认为自己是实际股东。并且,也不履行股东的相应职责。 请问,向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拿回该名义股东的股份呢?可以以其没有实际出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其股东资格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情况涉及到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上海高院曾针对这个问题专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
我单位由一个法人股东和三个自然人股东组建而成,其中三个自然人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金。在注册验资时该三个自然人的出资部分由该法人股东出资,以三个自然人名义打入验资户,当时法人股东也没有向该三个自然人索要任何凭证。现在另外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且愿意将该股份转回给实际出资人,但另一个名义股东却不承认自己是名义股东,认为自己是实际股东。并且,也不履行股东的相应职责。
请问,向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拿回该名义股东的股份呢?可以以其没有实际出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其股东资格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情况涉及到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上海高院曾针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了一个解释,使符合一定条件的隐名股东通过提起确权诉讼的方式来恢复股东身份,当然,这里牵涉到诉讼中举证的问题,所谓“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是否有书面依据,如另一股东对此不认可如何进行证据补正等,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但需有证据支持使之形式上具备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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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某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否主张取消该股东的资格呢?(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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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0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9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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