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可否出资?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在建工程可否作为出资”这一实务问题展开,指出依据新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原则性规定,在建工程因具备可估价、可转让属性,原则上可以作为出资,但需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同时提示,由于相关程序性细则尚未完全明确,各地工商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实务操作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确认。本文对拟以在建工程出资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具有直接参考价值,强调合规评估与部门沟通的重要性。

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要新成立一个公司,可否以在建工程投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新公司法规定了”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一种,所以原则上在建工程是可以用来作为出资的,当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但由于新公司法出台不久,有关程序性的细则解释还没有进一步跟进,各地工商部门审核时可能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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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出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建工程属于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本身包含已投入的建筑材料、设备、人工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要素,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且可以通过合同转让、资产移交等方式实现权利转移,因此原则上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条件。从法律逻辑上讲,只要在建工程能够独立估价且权属清晰、可以依法转让,就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但需要注意,法律同时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并且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建工程因其状态特殊,评估时需考虑工程进度、后续投入、潜在风险等因素,实务中通常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此外,若在建工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则可能影响其可转让性,需先行解除权利限制。总体而言,在建工程出资的法律依据充分,但具体操作须严格遵循评估与转让程序,确保出资合法有效。

以在建工程出资有哪些实务操作要点?

以在建工程出资的实务操作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权属核查与权利负担清理。出资人必须对在建工程享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若工程占用土地为划拨用地,需先办理出让手续;若工程已设定抵押或被司法查封,应解除相应权利限制,否则无法完成转让登记。第二,资产评估与作价。必须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的现值、续建成本、市场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应与出资协议签订日及公司设立登记日合理衔接,避免因时间差导致价值偏差。第三,签订出资协议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出资人应与公司或其他发起人签署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标的、作价金额、交付时间及过户义务,随后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变更或备案,确保公司在法律上取得该在建工程的完整权益。第四,工商登记与验资。虽然现行制度已取消一般性验资要求,但公司登记机关仍可能要求提交评估报告及财产转移证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建工程出资的审核口径不一,有的要求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因此必须提前与登记机关沟通确认。第五,税务处理。以在建工程出资视同资产转让,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负,应进行税务筹划。第六,潜在风险提示:若出资人后续无法完成工程过户,将构成出资不实,需承担补缴出资及违约责任;公司若接收存在质量瑕疵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工程,也可能引发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全程由专业律师介入,确保程序完整、文件齐备。

在建工程出资时如何避免评估与登记争议?

在建工程出资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是评估作价和权属登记。为避免争议,首先应当确保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允性。评估机构应具备法定资质,评估方法应当符合在建工程的特点,例如采用成本法计算已投入成本,或采用假设开发法估算完工后价值折减,评估过程中应实地勘察工程进度、核实已完工程量、检查材料与设备清单,并留存影像与书面记录。评估报告应当详细披露工程目前状态、后续投资估算、可能影响价值的法律风险(如规划调整、建设审批瑕疵等),避免因评估结论模糊导致出资各方产生分歧。其次,出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作价金额的确定依据、评估报告的基准日、出资差额的补足机制(若后续发现评估价值虚高),以及因评估问题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的赔偿责任。再次,权属登记环节务必做到“钱货两清”。在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部分、设备设施等多项资产,应分别办理相应的产权或权益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需办理变更登记,施工许可证等行政批文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单位,相关合同(如总包合同、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需通过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或重新签署的方式转移至新设公司。若当地登记机关对在建工程出资无明确操作指引,可参考实物出资或股权出资的流程,并主动提交评估报告、权属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争取支持。最后,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出资财产的交付期限与验收标准,并约定逾期交付或无法交付时的处理方式。通过完善协议、规范评估、积极沟通,可最大限度降低在建工程出资中的登记障碍与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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