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展开分析。公司常见限制方式包括员工离职时强制退股、限制继承人继承、限制转让对象等。文章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相关限制原则有效,但应在公司成立或认购时即作出约定,保障股东选择权与退出渠道。员工主动辞职或被辞退时强制转让具合理性,退休员工则不宜强制。公司不得规定撤资退股,应由其他股东受让。员工死亡时,其他股东可以合理价格受让股份,继承人继承股权转让款。公司应在章程中作出合法且利益平衡的约定,以避免纠纷。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在章程中规定员工离职时必须转让股权?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员工离职时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但其合理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对于员工主动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情形,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具有合理性,特别是在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非基于出资产生的员工持股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的员工也应作类似处理。然而,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为公司积累作出了贡献,尤其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为珍贵,若需其退出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客观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不得规定离职员工直接撤资退股或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种做法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可行的做法是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份,若无股东愿意受让,则各股东应按持股比例受让或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在制定此类限制条款时,应确保在成立之初或认购股份时即作出约定,保障股东知情权和选择权,并设置合理的退出渠道,以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

员工死亡后其股权能否由继承人直接继承?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员工死亡后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这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决策效率。因此,应当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约定,在员工股东死亡时由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再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而是继承并分割该股权转让的对价款。这一安排既尊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保障了其他股东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又通过合理的价格补偿保护了死亡股东及其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在章程中预先明确约定死亡股东股权的处理方式、价格确定机制以及受让顺序等事项,确保有章可循。价格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可参考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或双方协商确定,避免因价格争议引发纠纷。若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则应允许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或向外部转让,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能否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一限制的合法性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对公司经营至关重要,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此可以不接纳外部人员加入。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得因限制转让而侵害拟出让股份的股东合法权益,必须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根据公司法设计的相应机制,不同意向外部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拟出让的股份,这意味着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公司中,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即已默示同意在需要时受让拟出让的股份。在实务中,若无股东愿意受让,则各股东应按持股比例受让或由控股股东受让。若仍无人受让,则不应继续禁止向外部转让,否则构成对股东权益的不当侵害。公司在制定此类限制条款时,应确保约定在公司成立之初或股东认购股份时即作出,使股东在认购时有充分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受让程序和时间限制等细节,以避免在具体执行中产生争议,确保限制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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