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律规制(《财富人物》2008)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8年中国平安巨额再融资引发市场震荡为背景,探讨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律规制问题。文章梳理了证监会关于再融资的监管思路演变,从2001年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到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重启再融资,指出当前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约束,但融资规模、时机、资金用途等刚性限制较少。作者认为,在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证监会应运用自由裁量权,从实质条件和程序上严格审核再融资申请,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尤其对募集资金用途、环保合规及泄密行为予以严惩,以平衡融资功能与投资者保护。

今年1月21日,上市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公开发行不超过12亿股的A股和412亿元分离交易可转债。按当时的股价计算,中国平安此次的融资规模将达到1600亿元,创A股有史以来融资规模之最。消息一出,中国平安股票接连两日跌停,之后一周内又出现第三次跌停,A股市场受此影响也大幅下跌。此后,浦东发展银行的再融资计划尚未公告即导致其股价跌停,并进而拖累大盘。紧接着中国联通、大秦铁路、中国石化也纷纷传出再融资传言,虽经各公司澄清,然而其股价仍然风雨飘摇,并危及大盘。一时间再融资成千夫所指,再融资公司成过街老鼠。

中国证监会不得不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就再融资发表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绝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同时,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做出再融资决策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需求,慎重考虑筹资规模和筹资时机,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严格审核再融资申请。市场对此虽然反应积极,但是再融资就象悬在中国股市之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而股民则如惊弓之鸟,市场信心难以恢复。

中国证监会对于再融资危机采取了道德规劝的方法,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从法律角度对再融资进行规制呢?让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正如中国证监会所言,上市公司再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中国证监会对于再融资一直在探索符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的管理办法。较为成熟的是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此外还有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由于当时股权分置、市场不振等原因,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很快被关闭。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从而重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大门。《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规定、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提出了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用途符合相关规定等。客观地说,这些条件相较于IPO的审批条件要宽松得多,且刚性要求较少。其基本思路是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在对信息披露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的前提下,让市场作决定,让股民用脚投票。当然,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然而,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否已经足够成熟了呢?成熟的市场是否需要必要的政策引导呢?在再融资事件发生后,人们又开始讨论是否应当恢复对再融资额的限制,是否应当恢复对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是否应当恢复对再融资资金用途的限制,等等。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的程度和市场所出现的问题,统筹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点,经充分的讨论再作出是否限制的决定。毕竟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享有最终决定权,中国证监会可以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控制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节奏,从实质条件和程序两方面严格审核再融资申请,严格信息披露要求。

以募集资金的数额和用途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可以看出,管理办法对于再融资金额的限制是以项目需要为前提的,因此提出再融资申请必须披露其融资资金用途,这也是管理办法在发行程序中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国平安的再融资公告中,对资金用途并未进行详细披露,只是表示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营运资金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此外,近年来,国家调整了产业政策,强化了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方面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不同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协调,保证再融资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的项目。再比如,近两年证券市场红火,很多上市公司取得了不错的证券投资收益,其中有无违反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对此,中国证监会在受理再融资申请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

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对于任何违反者均应予以惩戒,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更应严格执行。浦东发展银行尚未召开董事会讨论再融资事宜,其再融资的传言已经满天飞,而且严重冲击了证券交易秩序。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泄密事件,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载于《财富人物》2008年第4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根据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即最近一定期限内经营业绩稳定,不存在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受阻的重大不利情形;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正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这体现了对诚信记录的基本要求。此外,募集资金的数额和用途必须符合规定,即融资规模应与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相匹配,不得超募;资金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得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经营独立性。同时,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确保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这些条件旨在保障再融资的合理性与合规性,防止资金被滥用或偏离实体经济需求。实务中,上市公司应充分评估自身条件,确保符合所有硬性要求,否则可能面临审核被否或后续监管处罚的风险。

再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违规有何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再融资过程中任何信息披露违规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首先,根据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再融资申请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可行性、财务数据等关键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存在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警告,甚至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次,信息披露违规可能直接影响再融资审核结果,证监会可拒绝或暂停受理其申请,已核准的也可能被撤销。此外,违规行为还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因信赖虚假信息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公司及负有责任的高管、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在刑事层面,若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实务中,再融资过程中的泄密行为尤为恶劣,如公告前信息泄露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证监会通常会从严查处。例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未正式决议前,若重大融资信息被泄露,即构成内幕信息泄露,相关主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和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所有重大信息在法定渠道公平公开,任何违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监管部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规制再融资?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拥有最终审核决定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市场稳定与融资功能平衡。具体而言,证监会可从实质条件和程序两方面加强规制:在实质条件上,严格审查募集资金数额与项目需要量的匹配性,防止过度融资;审查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土地等专项要求,对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项目予以否决;同时,关注上市公司历史分红记录,若最近三年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低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可要求其提高回报水平或解释原因。在程序上,证监会可控制审核节奏,对市场过热时期的再融资申请进行窗口指导,或延长审核周期,以缓解市场扩容压力。此外,证监会还可强化对信息披露的实质审核,要求公司详细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因素等,并对异常情形启动专项问询。实务操作中,监管部门应统筹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机制。例如,对于市场公认的蓝筹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应给予支持;对于频繁融资、资金闲置或投向不明的公司,则从严把关。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环保、土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避免主观随意性。通过合理运用这一权力,可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有效抑制恶意圈钱,维护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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