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四大本土化等话题接受Shanghai Business Review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接受Shanghai Business Review采访的内容,针对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及美国SEC、香港证监会起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件,分析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的实质要求。杨律师指出,媒体对本土化存在误读,转制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或退出中国市场,而是要求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人员资质等方面全面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本土化运营。同时,文章回应了监管行动对中国业务的影响,强调合规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在华外企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实务指引。

对于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以及美国SEC、香港证监会等起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四大在中国业务的影响等话题,杨春宝高级律师前不久接受Shanghai Business Review副主编的采访。杨律师针对媒体对于四大本土化的一些错误解读,分析了财政部方案的实质要求,并逐一解答了记者的疑问。该记者为此采写的文章“Calling to Acount: How Auditing is Adapting to the China Challenge” 被作为封面文章在Shanghai Business Review2012年10月刊中刊出。

Shanghai Business Review是一本专门面向外国在华企业高管的英文月刊。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的核心要求是什么?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的核心要求,是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转制方案,将原先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整体转变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这一转制并非仅仅改变名称或注册地,而是要求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人构成、内部治理、执业资质、风险承担机制等全面融入中国法律体系。具体来说,转制后的事务所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合伙人,并且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中国公民的比例需要满足法定要求;同时,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转制过程中,原有的审计业务连续性、客户权益保护、员工劳动关系等均需妥善安排。从实务操作看,转制意味着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原中外合作所的控制权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外方不再享有特殊合作地位,而是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参与管理。这一过程中,事务所需要重新梳理合伙协议、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向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办理一系列变更登记手续。风险点在于,若转制方案执行不彻底或过渡期安排不当,可能导致执业资质中断、客户合同履行障碍以及涉外税务争议。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转制前外方对品牌使用的授权是否继续有效、原中外合作所积累的商誉和客户资源如何划分,以及转制后事务所对转制前发生的执业责任如何承担。根据现行法律原则,转制后的新主体原则上应承接原事务所的债权债务和执业责任,但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分摊方式,并依法办理公告和债权人通知程序,以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境外监管机构起诉四大对其中华业务有何影响?

境外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香港证监会,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或采取执法行动,主要源于跨境审计监管中关于审计底稿调取、数据隐私保护以及审计独立性等问题的争议。此类监管行动对四大在中国业务的影响需要从多个层面分析。从法律角度看,这类诉讼的当事方通常是四大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在境外的关联机构,诉讼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该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执业资格被暂停或吊销,因为中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主要由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然而,实际影响不可忽视:其一,声誉风险,全球监管机构对四大审计质量的质疑会传导至中国市场,导致部分在华外资企业对审计服务的信任度下降,甚至要求更换审计师;其二,跨境合作障碍,如果境外监管机构实施制裁或传票要求提供中国境内的审计底稿,而中国法律又对底稿出境有严格限制,这会导致事务所陷入脚注两难,即满足境外监管要求可能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拒绝提供则可能遭受境外处罚;其三,客户关系影响,一些拟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如果其审计师受到境外监管处罚,可能导致其财务报表不被境外监管机构认可,影响融资和合规进程。从实务操作看,四大在华事务所需要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建立严格的审计底稿分类管理机制,对于涉及中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再向境外提供。同时,事务所应积极与境内外监管机构沟通,推动跨境监管合作框架下的信息互换机制,例如通过中国财政部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渠道解决底稿调取问题。风险提示方面,面对境外监管调查或诉讼,事务所应当及时评估诉讼影响范围,区分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的风险隔离,避免因境外事项引发境内执业许可证的年检或续期问题。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境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事务所配合调查是否构成对中国数据出境管理规定的违反、以及境外处罚决定能否在中国境内被承认和执行。总体而言,境外起诉事件短期内会增加合规成本和不确定性,但长期看会推动四大进一步加速本土化转制,以实现更清晰的法律身份和监管归属,从而降低跨境监管冲突带来的业务风险。

媒体对四大本土化的常见误读有哪些?

媒体在报道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过程中,常出现若干误读。第一种常见误读是将本土化解读为四大将退出中国市场或变相驱逐外方。实际上,本土化转制是要求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律形式上变更为中国本土法律实体,但外方合伙人仍然可以依法持有股权或合伙份额并参与经营,并非强制外资退出。转制后的实体依然是国际网络的重要成员,品牌使用和管理模式可以通过许可协议继续保留。第二种误读认为本土化会降低审计标准或影响审计独立性。事实上,转制反而要求事务所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法律法规,在合伙治理、质量控制、员工资质等方面接受中国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管理,审计标准和独立性要求只会更严而非降低。第三种误读是把本土化等同于简单的工商变更登记,认为提交几份文件即可完成。实际上,转制涉及复杂的合伙协议重新设计、合伙人身份认定、执业资质转换、税务登记变更、劳动合同调整以及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衔接等多方面工作,需要系统性的法律方案和分步骤实施。第四种误读是认为本土化仅针对四大,与国内事务所无关。实际上,该转制方案适用于所有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虽主要影响涉外所,但也可能推动国内大型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第五种误读是将本土化与禁止承做特定业务挂钩,认为转制后四大将失去承接国有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事实上,转制后只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并符合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条件,事务所仍可依法承接各类审计业务,只是需要以中国本土实体的名义进行。实务操作中,事务所应主动澄清上述误读,在对外宣传和客户沟通中明确转制的法律性质与持续经营安排,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客户流失或合作项目搁置。风险提示方面,误读可能导致员工恐慌、客户疑虑以及监管误解,因此建议事务所通过官方声明、律师意见和客户说明会等方式及时传递准确信息。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转制过程中外文名称和品牌标识的使用权归属、原有国际网络成员资格能否保留、以及转制后的法律责任是否追溯至转制前的执业行为。根据法律原则,转制后的主体应依法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并在转制方案中明确相关事项,以确保业务连续性和法律确定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