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如何境外投资(2004)

文章摘要 本文系统梳理创业企业境外投资的两种主要方式,即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与实体投资,并重点阐述各自优势及法律监管框架。文章以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相关部委规定为背景,详细说明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流程,强调发展改革部门与商务部门双重核准的要求,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时限、外汇手续及后续监管义务。同时指出离岸公司虽注册便捷,但合法汇出外汇或境内资产出境仍需履行核准手续,为创业企业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很多创业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向境外拓展,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投资境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将触角伸到境外,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比如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是海外风险投资成功到帐的必备条件。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更因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受到很多境内企业家的欢迎。

通常可以将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在香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境内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均提供此类注册服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只需一周左右)即可以较低的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完成此类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后还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此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还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手续,虽然耗时不是很长,但是毕竟手续繁复。我们期待这两个部门能加强协调、简化或者合并核准手续。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1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有哪几种主要方式?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二是在境外进行实体投资。设立离岸公司通常选择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低税负或保密性强的地区,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一般一周左右即可完成注册,注册费用通常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并可在当地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资本运作工具。离岸公司可用于提升品牌形象、进行转口贸易、规避贸易壁垒、合理调节营收以及作为引入海外风险投资的架构。实体投资则包括在境外新建、购并、参股、增资或再投资项目,需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监管要求,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离岸公司灵活轻便但无法直接实现境内资金合法出境;实体投资需严格履行行政审批,但能合法汇出外汇或实现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创业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目标、资源条件和合规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在专业机构协助下设计投资架构。

我国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后的监管框架,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具体而言,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以及非资源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则区分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备案或由地方政府办理核准。前往台湾地区或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境外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延长10个工作日。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须在正式商务活动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涉及前期费用用汇的需申请核准。取得核准文件后,投资主体方可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手续。

设立离岸公司是否无需审批?资金出境需要注意什么?

设立离岸公司本身在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因此不涉及政府审批或管理,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可代办注册,程序便捷且成本低。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需要审批不等于可以随意将境内资金或资产转移至境外。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和境外投资监管规则,投资者若要将外汇汇出或把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否则无法合法实现资金出境。具体而言,境外投资项目须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取得核准文件后,再凭该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或资金来源审查。若涉及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还须向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并取得批准证书。因此,创业企业在设立离岸公司后,若要注入境内资金,必须同步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商务核准以及外汇审查等法定程序。实践中常见误区是误以为离岸公司注册完成即可自由转移资金,实质上未经核准的汇出行为可能构成违规,面临外汇管理处罚、资金无法收回等风险。企业应提前规划资金出境路径,确保所有手续齐备,并妥善保管核准文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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