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展开,重点解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修订要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统一降至3万元、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分期出资、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文章结合创业者实际,提供了设定注册资本时应综合考量运营资金需求、股东出资能力、后续出资规划及融资渠道等要素的实务建议,并提示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要求、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及出资不实时的补足差额与连带责任风险,对创业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规完成公司设立具有直接指导价值。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公司法》最主要的修订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以上规定,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新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如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的具体操作尚待工商部门确认,因为公司尚未成立时,一些以登记为财产权转移条件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法转移。原来规定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转移则较为合理,且这种转移应当以相关部门受理文件证明,毕竟某些财产权如商标权转移耗时较长。

是否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能作价出资呢?尚待工商等部门明确。公司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2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设立公司时如何确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确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是公司设立的核心决策。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已大幅降低,但创业者不应简单按最低标准设定,因为注册资本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对手方的信用评价,过低的注册资本可能削弱商业信誉,且公司在申请特定行业资质或向银行贷款时,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往往设有隐性注册资本门槛。建议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公司运营初期所需的资金规模、各股东当前的现金出资能力、未来两年内后续出资的来源与能力、公司预计的盈利节奏以及外部融资渠道的可获得性。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余部分需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至五年。因此,股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出资时间表,明确各期出资比例和期限。需要特别提醒,允许分期出资不代表可以只实缴首期而长期拖延,除依法减资外,股东必须按章程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缴纳。若后续资金不足,可考虑通过增资或引入新投资者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但切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可以用哪些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什么?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范围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且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这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很大灵活性。但并非所有财产都能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由于无法依法转让或者价值难以稳定评估,被明确排除在合法出资形式之外。股东选择非货币出资时,必须注意以下要点:第一,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能够以货币客观估价,且可以依法办理权属转移,例如实物应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知识产权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必须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第三,关于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时点,公司登记实践中要求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时在设立登记阶段提交转移证明,但公司设立前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的登记转移存在操作障碍,实务中通常以相关受理文件或承诺方式过渡,具体需与工商登记部门确认。第四,评估作价后,若发现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出资股东须补足差额,同时向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需对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议股东在出资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确保权属清晰、价值公允且可转让。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或出资不实将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属于违反公司法定义务的行为,可能引发对内和对外双重法律责任。在内,该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形式通常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迟延出资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事先约定。对外,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公司成立后发现该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则构成出资不实,该股东负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该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设立股东先行补足全部差额,该股东承担责任后再向违约股东追偿。此外,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还可能影响其股东权利,如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行使表决权等,具体依章程约定。在实务中,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未缴纳部分的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分期出资制度要求股东严格按章程确定的时间表履行,不能以公司经营困难等理由拒绝出资。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应高度重视出资义务的履行,避免因违约而引发诉讼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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