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Oskia咨询: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的股东,怎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格式如何写,大体内容如何?
上海Cathay律师解答:和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形式上无区别,就是内容上要根据具体情况作详尽约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的股东,怎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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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以赠予股份形式向无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合同中应如何约定出资瑕疵责任?
合同中应首先明确受让股东认缴出资的具体数额、实缴状态以及未实缴的事实,并载明受让方对该事实已充分知情。其次,需约定未实缴出资的补缴义务主体:若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补缴责任,应明确补缴期限、方式及逾期违约责任;若约定由出让方继续承担,应明确该约定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向受让方主张权利。第三,应约定因未实缴出资导致的违约责任、利息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分担机制,避免日后相互追偿。第四,需明确股权赠与与出资义务的关系,即赠与仅转移股权份额,并不当然免除公司法上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实务中,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出资风险的最终承担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则。建议在合同中增加陈述与保证条款,由出让方承诺其出资瑕疵情况已如实披露,并约定若因未披露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赔偿条款。同时,应提醒当事人注意,变更工商登记后,受让方作为登记股东可能面临债权人直接追索的风险,合同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合同应明确因出资瑕疵引发的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降低后续处理成本。
股权赠与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有何区别,签订时应注意什么?
从法律形式上看,股权赠与合同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二者在合同主体、标的条款、变更登记等基本结构上并无本质区别,但核心差异在于有无对价。普通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有偿性,受让方需支付相应对价;而股权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受让方无需支付股权价款。这一区别直接影响合同性质、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规则。例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均须严格履行交付股权和支付价款的义务;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通常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权,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因此,签订时首先应明确合同标题和条款表述,若实质为无偿赠与,应直接使用赠与表述,避免使用转让价款、对价等词语,防止被误认为有偿转让。其次,应特别注意将赠与的意思表示具体化,写明赠与的无偿性、股权份额、赠与对象及附随义务。第三,应明确是否附带条件,如要求受让方承诺为公司提供一定期限服务等,附条件赠与需在合同中清晰载明。第四,税务处理亦存在差异,无偿赠与可能涉及赠与税或所得税,而有偿转让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需提前咨询专业人员。第五,鉴于股权赠与涉及公司人合性,应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并依法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最后,建议在合同中加入违约金条款,但需注意无偿合同下法院对违约金支持的尺度可能有所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形作出合理约定。
无实际出资额股东受赠股权后,享有哪些股东权利和限制?
无实际出资额股东受赠股权后,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身份权,包括出席股东会会议、参与重大决策、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共益权,这些权利原则上不因未实缴出资而被剥夺。但在自益权方面,法律通常要求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分红权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等,除非全体股东另有书面约定。因此,未实缴出资的受赠股东可能暂时无法取得分红,或仅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参与利润分配。此外,股东退出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若拟转让股权,需取得受让方的书面承诺承继出资义务,否则仍可能被公司或债权人追缴出资。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股东负有按约定时间缴足出资的法定义务,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但可能影响股东权利的表决比例、分红比例等。若公司催缴后仍不缴纳,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失权程序剥夺其未缴纳部分的股权。实务中,受赠股东应尽快与公司、出让方协商明确出资补缴安排,最好在赠与合同中一并约定,避免因未实际出资而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另外,应注意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以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比例为基础,在未实缴的情况下,表决权等权利一般可按认缴比例行使,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受赠股东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确认自身权利范围,必要时通过章程修正案或股东协议固定其权利,以防范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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