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elans咨询:本人在公司时购买了一定的内部股份,现已离开公司一段时间。现公司运作上市,对离开员工股份清理,要求退股,退股价(净资产)比购买时低很多,而且不允许转让给内部员工,这种操作合理吗?《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好像是允许转让或退出的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请先回答以下问题:当时购买时的协议是怎样约定的;公司是否制定了股权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规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要求离职员工必须退出“内部股份”,是否合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离职员工必须退出内部股份吗?
离职员工是否必须退出内部股份,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取决于入职或购股时签署的协议、公司依法制定的股权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如果上述文件中明确载明员工离职时应当将所持内部股份转让给公司或指定股东,且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如按净资产、原始出资额或评估值)有公平合理的约定,则员工通常需要遵守该等约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但若公司此前从未出台过相关制度,也未在协议中约定离职退股义务,而是事后单方面出台政策强制要求退股,或退股价格明显低于股份实际价值,则缺乏法律依据,员工有权拒绝或要求按公允价值补偿。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资本多数决或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实务中,员工应首先调取并仔细审查历次协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股权管理办法等文件,确认是否存在强制退股条款。若存在模糊表述,应结合缔约背景和履行情况解释。同时需注意,内部职工股通常受到转让限制,但限制不等于可以随意低价剥夺。若公司以离职为由强制清退股份,员工可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重点审查退股价格是否公允以及程序是否合规。总之,没有明确约定或显失公平的强制退股要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公司按净资产价退股是否公平?
公司按净资产价值作为离职员工退股价格是否公平,需要结合股份实际价值、公司发展阶段及约定基础综合判断。净资产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仅反映历史成本,未必等同于公司的市场价值或持续经营价值。若公司即将上市或处于高成长阶段,其股份的真实价值通常远高于每股净资产,因为上市预期、品牌、技术、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未充分体现在账面净资产中。因此,公司单方主张按净资产价格退股,对离职员工而言可能显失公平。法律上判断退股价格是否合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如果购股协议或股权管理办法明确约定按净资产计价,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员工应受约束。但若约定价格明显过低,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员工可主张该条款属于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或违反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公司自治和合同约定,但会审查定价机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员工权益的情形。对于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清理往往具有特殊背景,监管机构要求股权清晰,公司可能集中清理离职员工股份,但清理价格应当公平合理,通常参照公司近期股权转让价格、评估值或协商确定。员工在面临低价退股时,应主动要求公司提供定价依据,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东会决议等,并保留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可以主张以公司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准进行回购,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总之,单纯以净资产计价并不当然公平,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内部股份能否转让给其他内部员工?
内部股份能否转让给其他内部员工,首先看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有无特别规定。在法律层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但内部职工股可能受到定向募集或职工持股计划的特殊限制。如果公司明确禁止离职员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内部员工,而只允许公司回购,则这种限制是否有效,需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目的且不损害股东基本权利。实务中,公司为维持职工持股的封闭性和稳定性,往往规定离职员工只能由公司回购或按特定顺序转让,该等条款通常被认定有效。然而,如果公司既不允许对外转让,也不允许转让给内部员工,同时回购价格又极不合理,则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股东的财产权,构成权利滥用。员工可以主张该限制无效或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此外,内部职工股的转让还需遵循关于定向募集股份的监管规则,但相关规定已随历史演变,目前主要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一般原则。关键在于,股份是股东的合法财产,处分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除非股东自愿放弃或存在明确且合理的限制,否则公司无权单方面禁止转让。如果公司允许转让给其他内部员工,则离职员工可以寻找受让方,但需遵守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程序要求。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转让手续,员工可通过诉讼要求履行。总之,内部股份的转让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完全禁止转让且无合理退出渠道的做法,可能违反法律精神。建议员工仔细查阅相关文件,并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