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患病,公司可以强行将股东的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患病期间公司强行要求其转让股权的问题展开,以国有企业改制后内部职工股转让纠纷为例,分析了公司单方决定转让股东股权及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文章指出,此类情况下应首先核查公司内部文件是否对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若无规定,公司单方强制转让行为构成侵权。维权途径包括向主管机关反映或诉讼,股权转让价格原则上应按公司当前净资产计算。实务要点在于股东权益保护与内部治理规则的有效运用。

法律桥网友qy714咨询:本人父亲原来是一国有中型企业一把手,后来在1998年的时候完成了企业的第一次转制,转制的结果我不能描述的非常清楚,但是国有股应该已经是没有了,但是工会代表工人暂有将近80%的工厂股份,而中层领导则有大概20%的股份,本人父亲当时出资2000多元一股,总共60股成为占有股份最多的领导。

 事情的转折是在去年的7月1日,父亲亲自去车间指挥一个巨型设备的吊装,后来行车钢丝绳断裂,34吨设备砸中我父亲的头部,后来积极抢救,终于捡回一条命。到今年8月12日终于工伤鉴定完毕,6级。但是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面,发生了很多事情:如下:
1、地方经贸委两位领导出面在父亲出院刚刚去厂里上班,并且父亲的语言能力无法准确表达其自身思想的情况下,在厂里召开会议,将父亲的总经理职位定为原副经理。
2、父亲上班一段时间以后,还是由于身体的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经贸委再次出面,让我父亲去无锡干部疗养院疗养。疗养时间大概为4个月,并且在最后到无锡与我方见过面,当时提出,希望我父亲不要再参加公司的股改,主动辞去董事长的职位,厂里可以考虑给父亲一个调研员的头衔,享受副总待遇,具体细节可以和厂方协商,我方考虑父亲的身体原因,原则上同意,但是没有就会议纪要签字。说要再商量,商量。但是没过三天,厂房就以经贸委已经与我方协商为理由,进行董事会改选,我爸由于理由是放弃参加,所以董事长职位让出。
3、董事长职位让出以后,厂里面继续以董事长的股份必须是最多的理由让我父亲退30股出来给新的董事长,并且退股的价格即为2000多元一股,但是在我爸经营的10年时间内,这个厂已经由连年亏损发展到注册资金8000万,新厂房全部完成。所以我方坚决不同意以这个价格退股。但是厂方以书面文字的东西通知我方,厂方已经将7万多元打到一张银行卡上,让我家属尽快去厂方办理手续,股份的更改已经完成。

请问哪位朋友能够给我一点提示,我家属以后就这件事情,应该注意哪些情况,如果我方要打官司,则胜算多少,我知道短短文字无法将所有的细节全部描述,但是还是希望哪位好心人可以从以上的文字中给我一点意见,我家属无上感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该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一般来说,在公司的内部文件中会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股权转让及转让价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你先到该公司核查是否有本案涉及的要求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如何计算转让价的问题的相关规定(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提供此类文件规定),若该公司并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那么该公司目前的单方面决定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单方决定转让价格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该侵权行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问题,可以:(1)若经贸委为该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则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最好同时递交书面的情况汇报);(2)若该公司由国家控股,则国资委为其上级领导机关,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3)通过上诉途径均不可行,最后可以考虑法律诉讼的途径。

至于本案所涉股权的转让价格的问题,一般来说,转让价应当根据当前公司的净资产来计算每一股的价值,然后计算30股的价值作为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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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强行要求患病股东转让股权?

公司原则上不能强行要求患病股东转让股权。股权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非经股东本人自愿或法定事由及程序,任何人或机构不得强制处分。从法律原则看,股东转让股权须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或管理层无权单方决定。在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内部职工股背景下,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改制文件对股权转让条件、程序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合法有效,则可能对股东产生约束力,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股东因工伤患病,公司借其表达不便时召开会议变更职务,并随后以股东会或公司名义强行要求其退股,甚至单方将款项打入银行卡,此类做法缺乏股东本人同意,亦无有效内部依据,属于侵权行为。股东或其家属有权拒绝,并可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患病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和财产权利,除非其被依法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依然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权利。实务中,公司以股东患病、不能履职为由强迫转让股权,往往成为纠纷焦点。股东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会议记录、通知文件、银行转账记录等,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风险防范角度,公司在处理股东股权时,应遵循章程和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同意权,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股权被强制转让后如何维权?

股权被强制转让后,股东或其家属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股东会决议、转账凭证、内部文件等,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维权路径。首先,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其作出强制转让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股东会决议,核查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经合法程序通过、是否向股东公示或送达。若公司无法提供或相关文件不合法,则该强制转让决定缺乏依据,股东可向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或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之诉,请求恢复股东身份并返还股权。其次,鉴于本案中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背景,可先向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反映情况,要求其责令公司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介入有时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但行政处理并非法定前置程序,股东可直接诉讼。第三,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争议,股东可以主张按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计算,而非原始出资额。若公司已单方扣划款项,股东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问题值得关注,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无法获得保护。实务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强制转让是否经股东本人同意、是否符合章程约定、是否损害股东利益,因此股东应着重从这三方面举证。

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法律原则上,股权转让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可以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但在强制转让或内部规定情形下,往往需要参照公司实际价值来计算。对于改制后的国有内部职工股,公司净资产是评估股权价值的重要基础,通常以转让时点的公司净资产乘以股东持股比例来计算每股价格。公司连年盈利、注册资本和厂房增值的,股东有权主张按增值后的净资产进行估值,而非简单按原始出资额或账面成本计算。实务中,若公司拒绝按净资产评估定价,股东可申请司法审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估值,以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同时,要注意区分股东身份与公司财产,股权价值的核心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益,因此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的增值均应纳入评估范围。本案中公司以20年前的出资价格要求股东退股,明显损害股东利益,且该价格未经协商,属于单方定价,违反正当性要求。此外,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股权转让价格有明确计算标准,且该标准不违法,则优先适用该标准,但前提是标准本身合理并不得排除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平定价权利。建议股东在维权时,要求公司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股权价值主张,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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