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合伙人签的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协议的生效要件进行实务解答。核心观点是:发起人协议原则上自各方签字或按手印时即生效,公证或律师见证并非法定生效要件,除非协议本身明确约定须经公证或见证后方才生效。同时,若协议涉及外商投资(即存在外国股东),则需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作为生效前提。文章还提示了协议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可能,并对实践中常见的公证误解进行了澄清,为创业者和公司发起人提供了清晰的实操指引。

法律桥网友sophia0168请问:公司三个发起人之间签定的协议,三个都有签字印手印,是否还需要律师见证或是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除非你们在协议上约定经过律师见证或办理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需要见证或公证;如果没有其他特定的约定(例如:将来某年某月生效),一般而言三人签字印手印之时生效。但是,外商投资(如果有股东是外国人)例外,需要等到审批机关批准之时才生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设立时合伙人签的协议是否需要公证?”,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发起人协议不公证是否无效?

发起人协议不公证并不会导致协议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的成立通常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字或盖章为标志。公证或律师见证在性质上属于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方式,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除非当事人自己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经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实务中,很多发起人误以为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对公证制度的误解。实际上,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在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公证或见证的主要价值在于增强证据效力,在发生争议时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协议真实性和签署事实,但并不能弥补协议内容本身存在的法律缺陷。因此,发起人应当将精力重点放在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和可执行性上,而非纠结于是否公证。当然,如果协议涉及股权代持、隐名投资或复杂的利益安排,出于谨慎考虑,可以自愿选择律师见证或公证,以降低未来举证难度。此外,需要注意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公证后生效”或“见证后生效”,则未满足该条件前协议不发生效力,各方不得强制要求履行。

外商投资发起人协议何时生效?

对于涉及外商投资的发起人协议,其生效时间与内资协议存在显著区别。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目前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但备案并非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负面清单之内的限制类或禁止类领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特定行业,外商投资发起人协议必须报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这一规则源于法律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的特殊管控要求。实践中,如果发起人中有外国投资者,在协议中通常应设置生效条款,明确“本协议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或者约定各方在获批前负有办理审批义务。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未获批准的协议并非完全无效,其性质属于已成立但未生效,协议中关于办理审批义务、保密义务、费用分担等独立条款仍然可以约束各方。如果一方恶意拖延或不配合办理审批,导致协议无法生效,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或法律规定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外商投资发起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充分了解所投资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范畴,评估审批风险,并在协议中明确审批的负责方、时限以及未获批准时的善后处理方案,以避免因生效条件不确定而产生纠纷。同时,不应简单套用内资协议的签字生效规则,否则可能因忽视审批要求而引发重大法律风险。

协议附条件生效的常见争议有哪些?

发起人协议可以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这是法律允许的。常见的附条件情形包括:约定“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本协议在取得某特定资质后生效”或“本协议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实务中围绕附条件生效条款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争议。例如协议约定“待工商登记完成后生效”,但若公司登记因材料问题被驳回,或者实际登记信息与协议约定不一致,各方对登记是否完成、协议是否已被替代等问题容易产生分歧。第二,一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但在诉讼中,如何证明对方具有“不正当”的主观故意往往存在较大举证难度。第三,附条件条款与其他条款的效力关系。有时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但各方在公证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例如出资、招聘、租赁场地等,此时若一方主张协议未生效而拒绝继续履行,另一方则主张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已经默认协议生效,法院会综合考量履行事实、书面约定和双方真实意思来裁判。第四,条件成就前的信赖利益保护。即便协议未生效,但因一方信赖协议而支出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在另一方过错导致条件无法成就时,能否获得赔偿也是常见争议点。为降低此类风险,建议发起人在协议中明确生效条件的定义、成就标准、成就时间节点以及未能成就时的处理办法,并对各方在生效前应当履行的配合义务和费用承担作出清晰约定,必要时可以设定视为成就的替代机制,从而减少未来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