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9月/总第31期)

文章摘要 本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协会发布冒用名义违法活动风险提示,并注销两批失联及不符合持续登记要求的私募管理人;二是协会会长指出私募规模超15万亿,强调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数限制及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并推动WFOE PFM、QFLP等制度完善;三是典型判例明确受欺诈撤销合同需同时满足欺诈行为、欺诈故意、错误认识及错误意思表示,且证明标准须排除合理怀疑,基金未充分尽调且协议无披露约定时,其撤销增资协议请求难获支持。

一.基金业协会各类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9月2日发布《关于警惕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提示》称,近日协会收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包括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协会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对此类违法活动要加强防范、注意辨别,建议通过登陆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协会还要求各会员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密切注意该等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第二十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依据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现有北京大道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26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规定,现有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监管声音

2020年9月,刚上任不久的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在“武夷资产管理峰会”上致辞并指出,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15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占比71%。在科创板上市企业中,近90%的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投资本金达到704亿元,相当于科创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的25.6%。此外,在监管方面,私募基金涉众程度低、风险外溢性小,监管的范围、方式和程度与公募基金有所不同。即在资金募集环节守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公开宣传推介、不超过法定人数的底线,在资金使用环节看住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风险点,同时更多地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市场自理、行业自律、责任自负。通过投资者和管理人高低不同的门槛组合形成均衡至关重要,部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反映出投资者不符合要求、变相公众化,打破了这种均衡,是形成风险、产生乱象的根本原因。协会将推动形成完善的制度、扎实的基础、友好的环境,并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服务水平,以服务促发展。包括推动基金行业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研究完善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制度,配合有关地方政府总结完善QFLP、QDLP等相关政策。

 

三. 典型判例

私募基金能否以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与被投企业签订的《增资协议》?——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案件:霍尔果斯盛世佰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2020)川民终159号】

主要事实:上诉人(原审原告,下称“基金”)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下称“被投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由基金向被投企业增资,后基金通过银行转账向被投企业支付了投资款。

 

其后,基金发现,在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前,被投企业的大量资本金被其实际控制人挪用,故基金主张《增资扩股协议》系在被投企业以欺诈手段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投企业返还其全部投资款。一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全部诉请,基金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欺诈事实存在,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本案的情况看,基金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欺诈事实存在。首先,案涉协议并无关于被投企业相关披露义务的约定,协议内容也不涉及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基金作为专业的基金投资人,亦未要求被投企业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在此前提下,被投企业未主动披露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就此判定系出于欺诈基金的故意。其次,本案无明确依据表明被投企业未披露案涉挪用资金的行为,足以导致基金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案涉协议。换言之,本案无充足证据证明基金系基于对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产生合理信赖,且该信赖对其订立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本案的判决结果足以证明充分的尽职调查,外加一份内容严密的《增资协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是何其关键。试想,如本案中基金在对被投企业增资之前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财务方面),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点悉数体现在《增资协议》中,再就一时无法发现的潜在风险以“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予以兜底,本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就截然不同了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增资协议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总则确立的合同撤销规则,受欺诈方请求撤销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其主观上明知且希望或放任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三是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即对合同相关重要事实产生了与客观不符的判断;四是受欺诈方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即错误认识与签订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证明标准上,认定欺诈事实存在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盖然性优势标准。本案中,基金主张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本金构成欺诈,但法院认为协议未约定披露义务,基金作为专业投资人未要求披露,难以认定被投企业具有欺诈故意,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基金因未披露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签约,故未支持撤销请求。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与增资协议条款设计对投资风险防范有何实务意义?

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的核心环节,涵盖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旨在发现目标企业的现实风险与潜在风险。增资协议则是将尽调发现的风险点转化为合同条款的关键载体,通过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要求被投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关联交易、资金使用等事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并约定违反披露义务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基金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前未进行充分尽调,未要求被投企业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协议中也无相关披露义务约定,导致其主张欺诈时缺乏合同依据和证据支撑。若基金在投资前完成法律和财务尽调,将挪用资金等风险点写入协议,并以陈述保证条款兜底,则可在被投企业违反披露义务时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据此主张欺诈撤销合同。实务中,管理人应建立尽调清单,覆盖资金流水、关联方往来、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等,并在协议中设置分层披露义务、赔偿条款及合同解除权,以形成完整的风险防控链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后应如何处理在管基金财产与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后,其作为管理人的资格终止,但存续基金财产并不因此自动清算或归投资者所有,仍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自律规则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妥善处置。管理人及清算组应当履行清算职责,包括清理基金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报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向投资者返还剩余财产。若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职,投资者可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管理人,或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主张权利。协会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旨在强化行业约束,但注销本身不直接解决基金财产处置问题。实务中,投资者应关注管理人注销公告,及时申报权利,参与清算或更换管理人程序;若发现管理人或相关当事人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清算等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管理人注销前也应制定清算方案,确保投资者知情权与参与权,避免因擅自处置财产引发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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