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科技创业》2003年3月号)

文章摘要 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需兼顾人才激励、股本稳定与上市融资。我国尚无普遍适用的期权规范,现行规则限制公司回购股票、预留首发股票,增资扩股行权需全额出资,董监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六个月亦受限,且仅有普通股、同股同权易致股权分散。文章提出期权方案:股东按比例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关联企业,受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作为行权储备,行权时转让给激励对象;虚拟期权则结算行权价与股份价值差价。该分析为创业企业提供合法可行的实务路径。

高科技创业企业一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吸引、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有必要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长期激励机制。该机制既要发挥激励作用,又不能过多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以至影响公司吸引风险投资和争取在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同时满足各种人才的不同需求及期望。

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把公司的前途命运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紧密结合起来,是所有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创业企业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比较常见的方案有股票期权、股票升值权、员工持股、管理层收购等等,其中以股票期权计划最为普遍。近年来,我国的公司、企业也纷纷进行建立激励机制的尝试,主要是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不同公司的需要。

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普遍适用的关于期权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法律规范。但是相关部门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行有关尝试,如财政部与科技部于2002年8月制订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等有关部委还正在加紧制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这些规范均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新的思路,如前者提出了三种股权激励的形式,即:奖励股权(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股权出售和技术持股,对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这些规范在某些方面与《公司法》相冲突,而且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相关方案的实施需要政策面的支持,如低息贷款等,因此这些规范尚不能作为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法律依据。

在目前,设计合法可行的长期激励机制方案,只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现行法律中以下规定将对设计长期激励机制方案产生重大影响:

1.我国公司法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只能在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回购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储备,以供期权持有人行权时出售。而且,我国尚不允许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预留股票,因而公司亦不能以预留方式进行股票储备。

2.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度,公司股本应为实收资本,且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以增资扩股方式解决期权持有人行权股票的来源,行权者必须全额投入行权资金,在没有低息贷款之类的金融杠杆支持的情况下,行权者很难作大的投入,而如果投入太少,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太低,则激励作用又太小,失去其本来意义,且手续繁琐,每一次变更均须作工商登记。

3.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依据有关证券法规、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这样,在职的期权持有人就不能在行权后转让其股份以套取差价,失去了期权激励的本来意义,而在离职后行权只是继续行使其在职期间取得的期权,股票的价值与该期权持有人对公司的贡献的关联性已大大降低。

4.我国公司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等其他形式的股票,完全实行同股同权,期权持有人通过行权即成为普通股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大量的股东却拥有少量的股份导致公司股份的分散,不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或上市计划。

根据以上分析,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求,参考通行的激励机制方案,建立适合本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方案。以下方案可供创业企业参考:

1.期权方案

该方案可以通行的期权计划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拟定。其大致的模式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同等出资比例出资成立一间新的公司(公司现有的关联企业亦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由该公司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如10-20%,作为将来期权持有人行权的股份储备。公司确定应授予期权的对象、时间和数量,据此向特定对象授予期权,同时明确其持有期权的最短期限、行权的最长期限、分阶段行权的比例以及行权的价格。期权持有人按照公司的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即由该公司向期权持有人转让相应比例的股份。期权持有人通过行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当然,也可以在行权之后选择按当时的资产价值转让其股份,获取差价。

2.虚拟期权方案

该方案系借鉴通行的期权计划,实现奖金的延迟发放和科学发放。其大致的模式是:基本按照通行的期权计划实施前期的期权授予(当然应明确这是虚拟的期权),即按照前述期权方案中的授予期限的方式授予虚拟期权,但是在虚拟期权持有人按照公司的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不是由虚拟期权持有人以行权价购买公司的股份,而是由公司向该虚拟期权持有人结算行权时股份的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为何不能直接回购股票作期权储备?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律框架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受到严格限制,通常仅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等特定情形下才被允许。因此,公司不能像境外实践那样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形成库存股,以供期权持有人行权时出售或转让。同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也不允许预留股票,公司无法以预留方式建立股份储备。这直接影响了股票期权计划中行权股票的来源,是创业企业设计长期激励机制时必须面对的基础性法律约束。【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创业企业希望以股票期权吸引和留住管理人才与技术骨干,但回购股票和预留首发股票两条常见路径均被堵死;若改为增资扩股,因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实收制度且须验资,行权者必须全额投入行权资金,在没有低息贷款等金融杠杆支持时很难大额出资,出资过少则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太低,激励作用微弱,且每次变更均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繁琐。文章还提到,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六个月内也不得转让,期权持有人行权后难以通过转让股份套取差价。这些事实共同说明直接回购储备行权股票不可行。【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企业不应照搬境外库存股模式,而应转向由股东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关联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作为将来期权持有人行权的股份储备。该路径可在现有法律许可范围内实现类似效果,但需注意持股主体的治理安排、股权转让的定价与税务处理、行权价格与最短持有期限、分阶段行权比例等条款设计。风险方面,若持股主体与目标公司关联关系不清,可能引发利益输送或股东争议;若未明确行权后退出机制,期权持有人仍可能因转让限制而无法变现,削弱激励效果。因此方案应结合企业具体股权结构与上市计划审慎拟定。

创业企业可采用哪些合法长期激励方案?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长期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将公司未来价值与核心人才的贡献绑定,常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升值权、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其中股票期权最为普遍。但在我国,由于缺乏普遍适用的期权法律规范,且公司回购、预留股份、实收资本、高管转让限制和同股同权等规则构成约束,创业企业不能简单复制境外期权计划。可行方案必须在现行公司、证券法律许可范围内设计,重点解决行权股票来源、行权资金、股份转让退出以及股权分散等问题,并兼顾吸引风险投资和上市融资的目标。【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出两种参考方案。第一是期权方案:由公司全体股东以同等出资比例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现有相关企业亦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由该公司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例如百分之十至二十,作为将来期权持有人行权的股份储备;公司确定授予对象、时间和数量,明确最短持有期限、最长期权行权期限、分阶段行权比例及行权价格,行权时由该公司向期权持有人转让相应比例股份,持有人成为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也可在行权后按当时资产价值转让股份获取差价。第二是虚拟期权方案:借鉴通行期权计划,实现奖金延迟发放和科学发放,前期按通行方式授予虚拟期权,行权时不由持有人以行权价购买股份,而由公司结算行权时股份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选择方案时,创业企业应评估自身股本结构、现金流、上市时间表和人才期望。期权方案能给予真实股权,激励性强,但需要提前搭建持股主体并处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和税务问题,且持股比例过高可能影响后续融资和上市审核中对股权清晰的要求。虚拟期权方案不涉及实际股权变动,操作灵活、成本较低,适合现金流较好但不愿稀释股权的企业,但持有人不享有股东身份,长期归属感可能较弱,且差价结算会形成公司现金支出压力。实务中还可考虑组合使用,并注意避免因大量股东少量持股导致股份过度分散,影响风险投资进入和上市计划。方案条款应明确授予、行权、离职、违约等情形,减少争议。

现行法律对期权行权与转让有哪些限制?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期权激励的效果取决于持有人能否在行权后获得股份并实现价值退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份转让设置了一定限制,尤其针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内部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也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这意味着期权持有人即便行权取得股份,在职期间也无法通过转让股份套取差价,期权激励的变现功能被大幅削弱;而离职后行权只是继续行使在职期间取得的期权,股票价值与该持有人对公司的贡献之间的关联性已大大降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在分析设计长期激励机制的障碍时指出,上述转让限制使在职期权持有人不能行权后立即转让股份以获取差价,失去了期权激励的本来意义。此外,我国公司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等其他形式的股票,完全实行同股同权,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即成为普通股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若大量激励对象各持少量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散,不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或争取在主板、创业板市场上市。文章还提到,公司不能回购股票作为储备,也不能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预留股票,增资扩股又要求行权者全额出资并办理繁琐工商登记,这些都与转让限制共同构成期权行权与退出的现实障碍。【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企业应在方案设计阶段正视转让限制,不能承诺激励对象在职期间可自由转让股份,否则可能违反法律或引发纠纷。可行做法包括:采用虚拟期权,仅结算行权价与股份价值差价,绕开实际股份转让限制;或在期权方案中约定由持股主体在行权时转让股份,但需确保符合内部人转让规则,并明确离职后行权的期限、价格和结算方式。风险提示方面,若忽略转让限制而设计行权后立即套现条款,可能无法履行;若股份过度分散,后续融资和上市审核可能要求清理股权,增加成本。企业还应关注董事、监事、高管身份对转让限制的影响,并通过章程或协议约定离职、退休、违约等情形下的股份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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