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7)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过程中少数股东无力增资的困境展开,以真实案例解析公司增资的法定程序、股东增资义务与股权保护规则。文章指出,增资须经股东会决议并遵循自愿原则,多数股东不得强迫少数股东增资,但可通过增资份额认购、股权稀释或公平价格收购等方式处理。未增资股东的股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仅可能被稀释。同时,文章提示股东可依法请求司法解散公司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为面临类似情形的股东提供实务指引。

半年前,我与甲、乙两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餐饮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我本人出资10万元。现在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但是我们3人都认为公司还有发展前途,决定把公司继续办下去。可现在维持公司的运转需要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甲乙二人认为再次投入的资金应由我们3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来继续投入,也就是说我现在还需要再向公司投入1万元,可是我现在拿不出这笔钱。甲乙二人便说:“你可以把你的百分之十股份对外转让。”可是没有人愿意接受我的转让,甲乙二人也不愿意接受我的转让,如果接受也只能用极低的价格接受。甲乙二人说如果我不能继续投入,就将被视同为自愿退出公司,自动放弃原有的百分之十股份,他们二人会把我应当继续投入的资金补足,也同时享受我原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我和公司从此再没有任何关系。

请问:甲乙二人说得对吗?如果他们说得不对,为什么?这件事于法于理应当怎么办?

你的问题涉及公司法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从你公司的股权结构看,甲、乙二人持有公司90%的股份,股东会应当可以合法通过增资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增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在这一点上,甲、乙二人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既然你也认为公司有发展前途,最好能设法筹集资金,完成增资,避免股份被稀释或者被收购。但是,如果你确实不愿意增资,或者无能力增资,而其他股东既不愿意认购应当由你增资的份额,也不愿意以公平价格收购你的股权,你还可以援引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这应当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其程序也将比较复杂。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启动这一程序。(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11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能否强制未增资股东退出公司?

不能。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属于股东的财产权利,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任意剥夺。公司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但增资本身遵循自愿原则,多数股东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强制少数股东退出。即使股东会合法通过了增资决议,未增资的股东也仅丧失对新增资本的认购权,其原有股权仍然存在,只是因其他股东认购增资份额导致其持股比例被稀释。实务中,有的控股股东试图以股东会决议方式剥夺小股东股权,该决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做法是,在增资决议中同时规定未增资股东的处理方式,例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其增资份额,或按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若未增资股东不同意退出,其他股东不得强制其转让股权。因此,甲乙二人声称无法增资即视为自愿退出并自动放弃股份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股东无力增资时,其股权会如何变化?

当公司增资而某股东无力或不愿增资时,其股权不会因此消失,但会因其他股东认缴新增资本而导致其持股比例被稀释。具体而言,如果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规定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未增资股东的增资份额,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未增资股东的原出资额不变,但公司总股本增大,其持股比例相应降低。例如本案中注册资本100万元,小股东占10%即10万元;若增资10万元全部由甲乙认购,则注册资本变为110万元,小股东出资额仍为10万元,持股比例降至约9.09%。这种稀释并非对股权的剥夺,而是公司资本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同时,未增资股东仍按照稀释后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此外,若其他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则其因股权转让而退出公司,获得相应对价。需要警惕的是,若公司或股东会决议以“未增资”为由直接注销或收回其股权,则属于违法行为,可依法主张决议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

股东反对增资且无法达成一致时,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当公司增资决议已按法定程序通过,但个别股东无力增资,其他股东又不愿意收购其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份额时,反对增资的股东可采取以下救济途径:第一,与控股股东协商,争取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要求转让部分股权以降低持股成本。第二,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查阅公司账簿等文件,核实增资的合理性与公允性,防止控股股东通过恶意增资稀释小股东权益。若增资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或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可诉请撤销该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第三,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司法解散属于终局救济措施,法院审查非常严格,必须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法定条件。实务中,小股东应优先尝试协商、调解、转让股权等替代方案,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才能考虑请求解散公司。本案中小股东持股10%,若公司出现股东僵局且经营困难,可以依法主张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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